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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MEIE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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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请问行政法解答

台北县政府民政局有下列何种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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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APNIC | Posted:2009-11-22 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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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
第6条
「行政机关名称定名如下:
一、院:一级机关用之。
二、部:二级机关用之。
三、委员会:二级机关或独立机关用之。
四、署、局:三级机关用之。
五、分署、分局:四级机关用之。
机关因性质特殊,得另定名称。」

第16条
「机关于其组织法规规定之权限、职掌范围内,得设实 (试) 验、检验、研
究、文教、医疗、矫正、收容、训练等附属机构。
前项附属机构之组织,准用本法之规定。」
例如:仁爱之家、家庭暴力及性防治中心等

第25条
机关之内部单位层级分为一级、二级,得定名如下:
一、一级内部单位:
(一) 处:一级机关、相当二级机关之独立机关及二级机关委员会之业务
    单位用之。
(二) 司:二级机关部之业务单位用之。
(三) 组:三级机关业务单位用之。
(四) 课:四级机关业务单位用之。
(五) 处、室:各级机关辅助单位用之。
二、二级内部单位:科。
  机关内部单位层级之设立,得因机关性质及业务需求弹性调整,不必
  逐级设立,但四级机关内部单位以设立一级为限。
  附属机关内部单位因性质特殊者,得另定名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1-22 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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