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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xfji2007 於 2009-11-14 22:37 發表的 : 上述有些錯字,更正如下:司法官、律師與高普考之民法,不同在於前者考試有附法條可參,故考試答題在測驗考生對民法是否能融會貫通,後者,在於對民法的基本概念,故有時得背法條才有分數,是以,兩者方向不同,但若用心者,論誰是教,效果均一樣,能理解最重要。因曾上過之補習班(北市除外),其可能基於成本考量,常將司法三等(含司律)、高考或其他考試,融成一班,是苦了老師還是學員呢?老師不知從何說起,司律學員可能覺得未上到重點、其他未修過該法律者者,又不知如何適從。因此,只要覺得老師好,能吸收,就行了。例如,黃默夫老師之行政法,係針對高考,然我用之考司律,效果比起(高*之*台大)及(保*之植*)兩位所教的還好,且分數還不少。個人經驗,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