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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we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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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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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事訴訟法(零零散散)疑問
一、 自訴的上訴如何處理?
二、自訴要件欠缺的裁定  駁回
     自訴裁定  可否為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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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耐 忍讓 慈悲~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9-10 23:26 |
ping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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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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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1.自訴之上訴仍須委任律師為之。
2.但若自訴人具有代理人資格者,無須委任律師為之
3.若自訴被告上訴,自訴人並未上訴,惟第二審為事實審,仍須由自訴代理人為訴訟行為。
   或認此有強迫自訴人選任自訴代理人之嫌,但自訴人既選擇自訴程序,即有忍受之義務...。
~~詳見最高法院94年度第六、七次刑事庭會議紀錄,有更詳細的說明。

Q2:
自訴程序中有二種駁回自訴之情形:一是333條、一是326條第3項
前者所為之駁回裁定僅具有形式之效力,仍得再行起訴,並不受
第326條4項之限制;後者因屬於類似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
(或緩起訴處分),其具有實質確定力,如確定後無第260條之事由
不得再行起訴。

Q3:
我也不清楚有什麼方式可以更好,不過當初我在準備刑訴的時候,
是用抄的把史奎謙的那二本厚書抄一遍(就是寫大綱、畫樹狀圖...,,很笨的方法,不是很建議使用)
,不過從此之後,我國考的刑訴都可以維持在55分以上。
背法條不錯,不過對於訴訟法而言應該是要能夠理解才比較重要,
我想只要一本書把它K到爛,應該都可以維持不錯的成績,國考加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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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20 (by q8791042)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9-15 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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