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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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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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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題-債編

Q1:民法第226條第一項對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致生一方支給付不能者,其危險依規定事由何人負擔
(A)由債權人負擔 (B)由債務人負擔
(C)由標的物所有人負擔 (D)由債務人跟債權人共同負擔

ANS:B...不懂?

Q2:有關免責之債務承擔與保證契約之敘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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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3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提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9-10 16:02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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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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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題目條文引錯!應該是民法第266條。又在一般債之關係,給付危險是由債務人負擔。
Q2
(A)免責之債務承擔並無變更債務之同一性,僅使新債務人承擔債務,債務因而移轉,由新債務人負清償責任,為準物權行為(處分)。保證契約係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負擔),其主債務人之債務不因有保證人之故,而失其存在,為債權行為。
(B)免責之債務承擔得僅由債權人與第三人訂立,保證契約僅得由債權人與保證人訂立。請看清楚選項!前者是“得僅“後者係“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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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解答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10 17:55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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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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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的危險   原則上指的是價金危險負擔   也就是指373的危險負擔分配

2.在買賣契約來說就是指還能不能拿到價金的意思
比如在本案 債務人已經不能給付該物   由於是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 所以債權人不必付價金給債務人
因此價金危險是由債務人承擔 也就是指拿不到錢的危險 在規範上就是說已沒有要求對方付錢的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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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解答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9-10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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