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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ky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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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共有土地因分割而轉載之抵押權拍賣問題
情形:
甲乙兩人共有1筆土地A100坪.各2分之1.
甲以2分之1土地向丙抵押借款1千萬.
之後兩人辦理土地分割登記.A1某甲取得.A2某乙取得 抵押權轉載於
A1某甲取得(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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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8-26 1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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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分割於辦理分割測量時,應先徵得債權人同意其分割方式,並於辦理登記時將抵押權轉載於義務人之土地上,並將抵押權辦理債權範圍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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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30 (by q8791042)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8-26 1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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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民法818條: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學說對本條之解釋為,分別共有係共有人對共有物為質的區分而非量的區分。換言之即在土地上的每一顆沙(成分),甲乙都有1/2的應有部分權利。所以丙對乙的抵押權為抵押物的1/2的權利,但是對抵押物而言,因為應有部分存在抵押物的每一成分上。
民法868條: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條即是抵押物的不可分。
所以當A地分割時,抵押權仍存在於A地上(即分割後的A1+A2上),但其權利僅有1/2。
A2:
98年修法前,因抵押物不可分,共有物分割後抵押權存在於原共有物之上(即原來的A地範圍),修法後,民法824-1規定,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亦即由前面三種情形時,丙之抵押權得僅設定於分割後乙分配之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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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20 (by q8791042) | 理由: 謝謝解答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26 17:47 |
jaky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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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兩位先進回答
請教sierfa 大
問題1:丙得主張拍賣A1以及A2 共 "100坪" 土地求償嗎??
  問題的回答是可以就分割後的兩筆土地之"全部"執行拍賣.而非抵押權的1/2嗎?
  不好意思.有看沒有懂.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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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8-26 2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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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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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口語化一點的觀點來講講看是否能夠比較清楚
1.首先把抵押權分成對土地本身(共有物)及對物權(應有部分1/2)二部分
2.先決條件:甲乙土地分割後抵押權登記在哪裡?
(1)原則:即使甲乙分割土地,但是丙的抵押權在全部土地上,所以抵押權會登記分割後的A1及A2上各1/2。在實行抵押權時,丙對A1及A2都是可以申請拍賣的,但是都只能分配1/2的價金。
(2)例外:如果有824-1條那三款的情形,使丙的抵押權只登記在A1或A2上,假設A1及A2相等,丙的抵押權只登記在A1土地上,丙只能申請拍賣A1土地上,但可以分配A1土地的全部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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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7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回覆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26 23:32 |
jaky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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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sierfa 大詳細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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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8-28 1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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