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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98司特四等刑法: 甲在暗夜里遇上持刀的抢匪乙...
甲在暗夜里遇上持刀的抢匪乙,乙胁令甲交出身上的钱财,甲不从,夺刀反击。甲手腕受伤,但乙在抢夺中也受到刀伤,流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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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8-16 19:40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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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写法跟志光一般~

我多提了无义务的遗弃罪~

但无论何者,皆不成立!

是以...无罪!

之前有一题类似的~某甲跟女友逛街,中间发生啥事我忘了,后来女友被车撞...死了...某甲也是没罪= =

总之就是某甲丢下女友自己走掉了...没罪~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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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8-16 2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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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应该在:危险前行为建立在合法行为上(因为正当防卫) 吧..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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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8-16 2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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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个人想法也跟志光解答相同
所谓正当防卫,以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为要件,本题既无对于甲夺刀反击之情形多所着墨,是以不得谓乙之不法侵害业已过去,亦无说明彼此之力量强弱,是以并无防卫过当可资推论,因此甲得主张正当防卫以阻却违法。
兹有疑义者,在于甲是否成立不作为杀人罪及遗弃致死罪,判断标准在于甲是否负有保证人地位
通说认为有五种情形构成保证人地位:
1.最近亲属间互居保证人地位: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
2.危险共同体:如共组潜水队、登山队。
3.自愿承担救助与保护义务:如褓姆、救生员。
4.违背义务的危险前行为:因行为人创造,应负防止发生侵害之义务。
5.危险源之监督义务:例如放射物、凶猛动物之管理。
如上,甲与乙间,并不负有保证人义务,(违背义务的危险前行为由乙创造),所以甲不成立不作为杀人罪及遗弃致死罪。
因此如非承担救助与保护义务之人,见死不救不为罪。(哀哉,台湾道德沦落,前阵子有人受伤晕迷,路人多恍如未视,不顾而去,亦不打电话求援。亦因不负保证人地位,不为罪)
另周昉刑法举有一例,垃圾网站广告之后,甲因兴奋心脏病发,祈求乙女代为送医治疗,乙女怕东窗事发,不顾而去,甲终因心脏病发而亡。乙女无罪,即因不负保证人义务。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8-16 21:3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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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5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8-16 2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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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东茂老师书上也有此类题目.但是仍不成立不作为要件.原因楼上有

然不同见解也不是没有:
也就是不作为之271
针对危险前行为若于建立在合法行为之下.如具阻却违法事由
1.原则:上不生监督者保证人之地位
2.例外:乃行为人具持续性之危险.而为阻却违法事由终了为起点.
该项行为仍始为不法之行为(出处也是老周书上写的)

但我也是写:无罪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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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4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8-16 2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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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jd20112、q8791042及fn4353三位大大的专业推论,真是收获良多。 表情
只有我给它推到防卫过当,可见白目者是我也。 表情
从今天开始要好好学刑法!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8-17 05:49 |
taiwan4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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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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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大大:
没关系 我跟你写一样 所以不只有你 表情
我是依据刑法294条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约应扶助.养育或保护而遗弃之,或「不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着
再加上乙是持刀胁令,所以甲属于正当防卫,但是防卫过当(既有能力夺刀,那就不必要反击令其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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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17 09:21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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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到防卫过当也很正常

不过比较完整的陈述最好是两说并陈,然后说明自己的见地,为何不是防卫过当(因为是暗夜),也有可能是防卫过当(万一甲是武林高手)
然后自己决定其一比较符合题目条件的作为结论即可!

天下事物千奇百怪放宽心胸自有另一番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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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8-17 1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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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09-08-17 11:4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为何不是防卫过当(因为是暗夜),也有可能是防卫过当(万一甲是武林高手) 

天下事物千奇百怪放宽心胸自有另一番风景!


听到L大说出甲是武林高手让我想到另一题甘老师出的题目:
乙预为持刀强盗甲表情 不料甲是功夫高手夺走乙的刀乃轻而易举之事表情 .然甲面对跳
乙出来说 :不要动抢劫表情.甲愣了一下表情 .过会儿甲发现表情 .乙身材矮小(身高160) 表情 .又拿
着长度极长(不到10公分表情 )的刀.着拿刀都还手一直抖表情.于是甲笑了表情
(因为心想面对此事乃不构成威胁之事表情 ).并丢下2千块从容走人表情 .留下一脸错愕的乙表情   ~~~

所以事事难料.出乎意料....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8-17 14:20 |
goldena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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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李东茂的书和补习班张捷老师都有猜到,但张捷老师说一定要写(故意杀人既遂罪的不纯正不作为犯)...表情 事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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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固网公司 | Posted:2009-08-17 1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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