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938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ump995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何謂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並舉例說明
因為考試需要..可是老師上課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20 19:13 |
8G9119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49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是摘自個人所做陳治宇法學大意的法緒筆記.複貼如下.僅供參考

1.權利能力:所謂權利能力,是指法律上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同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2.行為能力:行為能力者指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資格或地位。如買賣、贈與、收養等。欲具備行為能力,須以具有意思能力為前提。民法將行為能力區分為下列三種:
(1)有行為能力人:指能獨立以法律行為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者,現行民法只有二者有行為能力。滿20歲之成年人;‚未成年人而已結婚者。
(2)限制行為能力人:指法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原則上,其所為能力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始能生效。例外在某些情形下,民法規定其法律行為有效。
(3)無行為能力人:指法律上絕對不能為有效法律行為之人,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計有下列二種: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禁治產人。

3.責任能力:責任能力即行為人應對其所實施之行為負擔刑事責任之能力。我國刑法以年齡及精神狀態為標準,可區分為:
(1)完全責任能力人:行為人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之能力。一般人皆係完全責任能力人
(2)無責任能力人:指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3)限制責任能力人:指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者及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如還有疑義.歡迎提問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06-21 01:26 |
小嚴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3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何謂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並舉例說明

權力能力===享受權力負擔義務的能力
第 6 條 (自然人權利能力)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第 7 條 (胎兒之權利能力)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注意其胎兒只享受權利而不負擔義務

行為能力-------得單獨為法律行為之能力

第 13 條 (未成年人及其行為能力)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
第 75 條 (無行為能力人及無意識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
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第 76 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代理)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
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第 78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單獨行為之效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之效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

第 80 條 (相對人之催告權)
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第 81 條 (限制原因消滅後之承認)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
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前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82 條 (相對人之撤回權)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但訂立契
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

第 83 條 (強制有效行為)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第 84 條 (特定財產處分之允許)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
有處分之能力。

第 85 條 (獨立營業之允許)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
業,有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
銷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責任能力------也就是得為侵權行為之主體所應具備的資格

一般以具有識別能力為責任能力

第 187 條 (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
害時,準用之。

供參考   表情

-------------------------------------------

表情 當你不斷的在超越自己,你也正不斷的在超越別人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21 01:36 |
jump995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兩位的幫忙~
麻煩你們了~
謝謝~
真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21 01:5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13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