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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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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共有
Q1:關於共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土地共有人欲處分其應有部份時,其他共有人有先買權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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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05 13:33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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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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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819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土地法34條之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
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
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所以對於共有不動產之處分於土地法有特別規定
但動產仍適用民法之規定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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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5 15:00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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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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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rayvert 於 2009-06-05 13:33 發表的 民法-共有: 到引言文
Q1:關於共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土地共有人欲處分其應有部份時,其他共有人有先買權

(B)土地共有人欲處分共有土地時,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C)土地共有人欲出租共有土地於他人時,可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行之



ANS:A...............
   
  可以請問大大"B"錯在哪?


土地法34條之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
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
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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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5 15:02 |
goodbye177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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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大麗絲 於 2009-06-05 15:0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土地法34條之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
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
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1.那c的選項是錯在哪啊???
   是因為但書的部分嗎???

2.但書部分是什麼意思啊???
   可以解釋一下嗎??


☆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6-05 15:13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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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於 2009-06-05 15:1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那c的選項是錯在哪啊???
   是因為但書的部分嗎???
 
共有土地之出租
屬共有土地的管理 
所以不在土地法34-1適用範圍

依現行民法820條之規定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
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 
所以還是要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但如果是新修正條文施行後再考這一題
C的答案是正確的哦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6-05 15:25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5 1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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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於 2009-06-05 15:1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2.但書部分是什麼意思啊???
   可以解釋一下嗎??

土地法34條之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
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
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34條之一第一項本文
EX1甲乙丙丁共有A地,應有部份各四分之一
   則要處分A地
   至少要有其中三個共有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EX2甲乙丙丁共有A地,甲乙丙各八分之一,丁八分之五
   要處分A地
   甲乙丙人數雖然夠了,應有部份合計未過半數
   所以還是不行
   如果是(甲乙丁),(甲丙丁),(乙丙丁),就可以了

34條之一第一項但書
EX3
甲乙丙丁共有A地,甲乙丙各十分之一,丁十分之七
如果只有丁同意處分A地
依34條之一第一項本文,其人數是未過半數的
但因為他的應有部分夠大
依同條項但書規定是可以的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5 15:40 |
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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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清晰..多謝大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05 1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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