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789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changnew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新郎遭人灌酒致死
新聞報導,台北市一名新郎在婚宴上遭大學同學群起灌酒,未料返家後竟休克猝死,新娘雖立刻報案,但仍急救無效。好不容易與新郎走到紅地毯那端的新娘,悲傷地質問新郎大學同學:「你們到底灌了他多少酒?」 。報導並採訪了律師表示,新郎在喜宴上疑因遭灌酒致死,由於賓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25 17:03 |
小穆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3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在這個悲劇發生之前,應該沒人覺得喝酒會喝死人吧,所以還是當成是意外吧,沒人願意見到這種事。
奉勸各位還沒結婚的未來新郎,敬酒時盡量當俗仔,不要逞強。不然新郎醉倒了老婆也會不高興,很多事情是可以避免的。
奉勸參加喜宴愛熱鬧的人,得饒人處且饒人,凡事適量就好。有這個悲劇在前,誰敢再說喝酒不會死人呢?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25 18:03 |
changnew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在這則新聞發生前,也有某高職女生被同學恥笑不會喝酒,在群眾起閧下,灌了半瓶高梁,結果也是差點死掉。
希望台灣的勸酒、灌酒文化真的能收斂一點,不要再製造悲劇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25 18:27 |
zisgoodme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覺得那些勸酒的,自己被酒沉淪了無法改變習慣,其實才是真正的俗辣,看的蠻多的,借酒害人的才是真的是可怕的人,由這個小動作就可以判斷這個人是不是值得繼續當朋友。


伊拉克訪問一位美軍士兵對我的論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25 18:44 |
oak81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zisgoodme 於 2009-05-25 18:4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覺得那些勸酒的,自己被酒沉淪了無法改變習慣,其實才是真正的俗辣,看的蠻多的,借酒害人的才是真的是可怕的人,由這個小動作就可以判斷這個人是不是值得繼續當朋友。

個人以為,婚禮上之灌酒,乃台灣風俗民情下當然之結果,至於今日
所造成之悲劇,應是任何人所不想看見之結果,當然也無所謂借酒害
人之說才是,至於,場合不同,是否有此一說,這是肯定的。
因此,藉由今日所發生之事,日後婚慶上,抑或任何場合上,當視情
形,而為適當之『敬酒』,於此,分享觀點,共勉之。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25 19:15 |
acofl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其實結婚時往往如此,還滿討厭的,喜宴中應該尊重婚禮中的主要人物,其他人是來祝福的,不是來鬧的,這種陋習應該改正,而酒亦是適量為當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25 21:43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changnew 於 2009-05-25 18:2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在這則新聞發生前,也有某高職女生被同學恥笑不會喝酒,在群眾起閧下,灌了半瓶高梁,結果也是差點死掉。
希望台灣的勸酒、灌酒文化真的能收斂一點,不要再製造悲劇了。

認同+1 表情
併參http://bbs-mychat.com/reads.php?tid=801549&page=1#p5681796


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5-25 22:09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zisgoodme 於 2009-05-25 18:4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覺得那些勸酒的,自己被酒沉淪了無法改變習慣,其實才是真正的俗辣,看的蠻多的,借酒害人的才是真的是可怕的人,由這個小動作就可以判斷這個人是不是值得繼續當朋友。

這個說的好
只有沒有內涵的人
才需要借酒壯膽
或是認為要很會喝酒
才代表有男子氣概
真是無知到極點
拿自己和別人的生命開玩笑 表情


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5-25 22:17 |
wjh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覺得你所提出的「這些大學同學『預見其發生,但確信其不發生』」,有點怪怪的,因「這些大學同學」並沒有預見新郎會酒後猝死,而在結婚場合,應該沒有人想致新郎於死,故,應該也就沒有人想藉著灌酒使新郎猝死,所以,就「過失致人於死」來論斷,則有點「欲加之罪,何患無詞」的感覺。

我不知你是否見過台灣所謂的「拼酒文化」,我家族裡就很常見。我有四位叔叔,每逢喜宴,只要他們有參加,新人們都很慘,尤其是新郎,沒有醉倒,也是滿地抓兔子,甚至,叔叔們喝醉後,又很魯,明明和新郎喝過了,沒一會兒,又繞回來找新郎敬酒,你覺得他們存心要新郎猝死嗎?我想應該是沒有吧,但他們就是愛喝,難得遇到喜宴,酒是一定得拼的,拼到最後,他們一定是以醉倒收場,至於,他們有沒有猝死,答案是沒有,他們還活跳跳的,每逢喜宴,照樣對新郎灌酒。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26 05:22 |
changnew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大學同學當然沒有想致新郎於死的意思,但有疑問的是,刑法§ 14 I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其所規定的是一種有意識的過失,白話一點講就是行為人認為:「應該不會有事!」,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覺得結果會發生,他就不會這麼做了。

今天大學同學在灌新郎酒時,也只是認為好玩、開玩笑,頂多想看新郎喝醉出糗而已,如果知道會灌死人,他們也不會想這麼做,因為如果明知會灌死人還去做,那就不是過失,而是故意了。

現在問題是客觀上,大學同學對於強灌別人酒這件事,會升高對別人生命身體的危險性這點有沒有可預見性?國內外難道沒有喝酒過量致死的案例,以致沒有人對這種危險性有認識?尤其報導中還強調新郎是被啤酒、紅酒等混著灌,而有喝酒的人應該都知道混酒飲用,其結果是非常嚴重的,醉的快而且會宿醉,對身體傷害極大,在主觀上,這些大學同學並非沒有能力認識其應注意的義務,即應保護別人的身體健康安全,所以才有疑問這些大學同學是否有過失責任?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26 11:04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18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