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53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安德森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纯正着手犯?
纯正着手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4-29 19:47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纯正着手犯,是指构成要件中,直接描述着手于特定行为者,得受如何之处罚。而构成要件中所描述的着手,应兼指既遂与未遂。
刑法第100条,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以强暴或胁迫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

不纯正着手犯,是指构成要件上,不要求行为在形式上既遂出现构成要件的结果,立法上关心的只是行为的着手有发生结果的倾向,之所以处罚一个特定行为的着手,是因为该行为在客观上暧昧,行为人着手这样的行为,常伴随不法的意图。立法技术上,虽然不在法条上直接标明着手,但是,这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其实是把未遂行为视为既遂。
刑法第121条,公务员或仲裁人对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

文自高点法律网,林东茂老师学说精要。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30 00:0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226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