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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法-消灭时效
以下请求权有无消灭时效之适用?
1、已登记不动产之返还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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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06 19:39 |
洪法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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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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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灭时效是民法体系中的一种制度,指的是请求权因一定期间不行使而生消灭或减损的法律效果。时效完成后的效果,民法第144条第一项明定,时效完成后债务人得拒绝给付。
1.释字第107号解释,已登记不动产所有人之回复请求权,无民法第125条消灭时效规定之适用。
2.共有人协议分割后,其分得部份所有权移转请求权,乃系请求履行分割共有物契约之权利,具有债权请求权之性质,仍有民法第125条消灭时效之适用。
3.同居义务履行请求权系基于纯粹身分所生之请求权,着重于身分关系,自无时效消灭之可言。
4.债务人于时效完成后以契约承认债务者,依原债务的消灭时效期间由契约承认时重新起算。 有民法第125条的适用。
5.居间人以契约因其报告或媒介而成立者,得请求报酬。其报酬为契约上的请求权,有民法第125条的适用。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7 0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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