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於 2009-04-06 12:15 發表的 請問以下何種行為違反著作權法?:
1.政府機關或公司行號非以營利為目的,僅係協助員工放鬆心情,在午餐時間,未經原著作人同意,播放其音樂作品
2.某行政機關重製甲撰寫之書籍100 份,作為機關內部員工訓練教材
按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凡國家機關欲符合"合理使用"而重製他人著作者,其構成要件有下:
一,主體須為
中央或地方機關(行政法上或有稱
官署者)。
二,須基於
立法或
行政之目的。
三,
僅限作
內部資料使用。
四,需為
有必要。
五,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
無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
姊姊所指:
政府機關或公司行號非以營利為目的,僅係協助員工放鬆心情,在午餐時間,未經原著作人同意,播放其音樂作品 ,有兩大條件未符合上述要件:
公司行號及
非作為內部資料使用。
某行政機關重製甲撰寫之書籍100 份,作為機關內部員工訓練教材,則係
非作為內部資料使用。
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