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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b19791109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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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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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刑法上的實例題,討論一下吧
(96年)
甲不慎撞死乙之名犬於是急忙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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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核心在於:尊重
看輕別人,只會讓別人更看不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24 19:53 |
ELISH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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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20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所以要成立竊盜罪的要件,需要竊取他人之動產。
此動產的概念,通說來說,和民法動產一樣。而犬屍應該不屬於民法上的動產吧。 表情


PS.只是我的想法,想說大家可以互相討論,不足處或是有錯誤還請各位大大們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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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24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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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解錯了 表情

因為那時候讀刑法
有讀到320的動產須具有經濟價值
然後又有讀到甚麼人之身體器官,或死後的屍體,都不屬於動產。
不過犬屍好像不是 表情 ....我也不知道

還是請其他大大解好了


[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3-24 20:34重新編輯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24 20:27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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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

係指行為人易持有為持有.乃行為人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於乘人不知之情狀下.以非暴力的手段.竊取他人之動產而言.

以破壞他人支持有.建立自己的新持有

題中.甲對乙的名犬碰沒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之.不滿足竊盜罪之主觀要件(意圖)而不成立本罪

毀損罪:

乃行為人故意使他人之物毀棄.損壞.令不堪用而損及他人或公眾.使足該當

題中甲之行為也不成立毀損-->因為甲係為不慎之行為.而對該物之毀損欠缺故意

.又於犯罪論中毀損不罰過失.而不成立毀損罪..!!

湮滅證據罪:係指先滅"他人"之...-->題中是行為人湮滅"自己".有關本案犯罪之證據資料

而不成立本罪

結論:甲之行為不成立犯罪.僅於侵權行為.而負損害賠償之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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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3-24 20:38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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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就本題,主觀上甲並無竊取該犬的知與欲,且無意圖,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竊盜罪。

又本題如將乙之名犬改為酒醉之乙,應該會更有趣些。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4 22:29 |
goodbye177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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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03-24 20:3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毀損罪:

乃行為人故意使他人之物毀棄.損壞.令不堪用而損及他人或公眾.使足該當

題中甲之行為也不成立毀損-->因為甲係為不慎之行為.而對該物之毀損欠缺故意

.又於犯罪論中毀損不罰過失.而不成立毀損罪..!!



毀損罪在哪一條啊??
我找不到
只找到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裡面沒有故意


☆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3-24 22:52 |
du.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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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主觀上並沒有竊盜的故意也沒有不法所有的意圖~
他只是想要把犬屍丟棄~
故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 表情


有錯誤的地方請大家多多指教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3-24 22:56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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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於 2009-03-24 22:5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毀損罪在哪一條啊??
我找不到
只找到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裡面沒有故意



你已經找到了-->就是354阿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3-24 22:59 |
goodbye177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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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這一條的話
那為什麼不成立
因為上述說的是因為故意所以不成立
但法條裡面沒有這兩個字表情


☆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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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3-24 23:11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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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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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又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不罰過失,只罰故意。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4 2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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