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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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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民法727---無記名證券
727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無記名證券,有遺失、被盜或滅失而通知於發行人者,如於法定關於定期給付之時效期間屆滿前,未有提示,為通知之持有人得向發行人請求給付該證券所記載之利息、年金或應分配之利益。但
自時效期間屆滿後,經過一年者,其請求權消滅。
如於時效期間屆滿前,由第三人提示該項證券者,發行人應將不為給付之情事,告知該第三人,『並於該第三人與為通知之人合意前,或於法院為確定判決前』,應不為給付。

引號內的意思我不瞭解,舉實例說明,白話一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1-05 1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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