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55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ella66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1030-1及1144
民法1030-1说配偶可请求遗产1/2,并不需他继承人同意,
民法1144说配偶可与直系血亲平均分配遗产,
以上不知是否正确?

事由:
被继承人有2妻,
原配1儿1女,
细姨2儿1女,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11-14 10:05 |
arelier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2 鲜花 x85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要想的太复杂.... 基本法律上合法配偶只有一个。
就看谁有合法婚姻啰....
保障哦.... 除非有"遗嘱" 被继承人以遗赠的方式为之,不然法律不保障细姨 表情

我知道的是这样....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我们政府真是学人精~啊~~~~~~
哦~我的天呐~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样有败部复活的机会~"~

人生如雾亦如梦 缘生缘灭 还自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11-14 11:26 |
pcyua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鲜花 x1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法律不保障细姨, 那有没有保障细姨生的孩子??
新闻上常看到细姨带着小孩要认老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1-14 14:07 |
arelier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2 鲜花 x85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pcyuan于2008-11-14 14:07(2楼)发表的 :
法律不保障细姨, 那有没有保障细姨生的孩子??
新闻上常看到细姨带着小孩要认老北~~~

当然有滴....... 表情

孩子是无辜滴.....


我们政府真是学人精~啊~~~~~~
哦~我的天呐~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样有败部复活的机会~"~

人生如雾亦如梦 缘生缘灭 还自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11-14 20:00 |
finalos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细姨生的孩子,基本上也是直系血亲卑亲属,因此当然有继承权...

至于所谓的「细姨」,要先看有没有合法的婚姻存在来论定....

如果有,即是合法的配偶,即有继承权

如果没有,那只能请求法院酌给扶养费...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11-22 00:27 |
pcyua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鲜花 x1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所以要当细姨的话, 无论如何也要搞个子女出来....
不然可就两头空了,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1-23 08:3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714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