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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討論] 車禍相關法源參考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何謂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能注意、未注意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傷害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因業務上之過失致死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185-4 條 (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追訴可分【公訴】及【自訴】兩種:
所謂公訴係指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對被告所提起之訴訟。(死亡件、公共危險罪、肇逃)
所謂自訴則指由犯罪之被害人對被告,逕向法院所提起之訴訟而言。
故對肇事者之追訴,除可由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外,被害人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車禍事故中,如被害人死亡時,屬公訴罪,檢察官依法應主動加以偵查追訴,
惟被害人若僅身體受有傷害時,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須在六個月內,
向承辦員警或檢察官提出告訴,否則將不起訴,或不受理之判決。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 第28條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 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 保險人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第29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 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 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 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 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簡述:就是無照駕駛。 (汽車駕照駕駛重型機車,非無照唷,是越級駕駛!)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共同條款 - 第十條 不保事項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毀損 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 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 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 事訓練或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 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二. 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 致者。 三.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 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者。 四. 被保險汽車因出租與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 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者。 五. 未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或無照 (含駕照吊 扣、吊銷期間) 駕駛或越級駕駛之人,駕 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六. 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 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 ,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七. 從事犯罪或唆使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 為所致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之毀 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 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 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二. 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 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 。 三.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 險汽車所致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有關酒駕: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 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 品。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 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 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 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 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 考領。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 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 車牌照三個月。
第八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 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 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 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 不依規定,擅自進人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 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法院如何判,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實務上慰撫金賠償之計算,並無具體基準,應斟酌當事人兩造身分、地位、資力、 被害人或家屬所受損害輕重、精神上痛苦程度,加害人態度及其他核定之數額。 一般法官之自由心證會有所差異,如死亡事故慰撫金之數額,以十五萬元及二十萬元案例為多。
民法第 188 條 (僱用人之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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