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听到电视台在播出此消息,不知道大家有什么看法
或是买屋需要注意的事情??
完整内容等找到再PO出来:已如下
台中市杜姓女子看到建商广告「全新完工」的房子,签约购屋并付50万元订金,后来发现房子是10几年前动工的,欲索回订金被拒;一审认为契约已签,判建商胜诉,高院逆转改判建商要加倍赔偿杜女100万元定谳。
95年9月间,杜姓女子看到建商广告,指台中市北区一栋大楼是「全新完工,可立即进住」,前往看屋时,销售人员一再强调房子是全新完工。杜女签下买卖契约,并当场给付50万元订金。
不料,杜女回家上网查询,发现这栋建物早在10几年前就已动工,完成结构骨架,后来因故停工,闲置10余年,前几年才由建商接手,整理后对外销售。
杜女在9天后打电话向销售人员表示解约之意,并要求退还订金;但建商认为契约中载明有5天的契约审阅期限,杜女未在期间内主张契约无效,因此拒绝退还订金。杜女只好打官司,以广告不实等理由,向建商公司提出损害赔偿之诉。
一审时法官认为建商已提供双方买卖契约内容的房子,依契约内容判决建商胜诉。杜女不服,提起上诉。
高院调查发现,这栋大楼主体结构已有13年历史,在921地震时还曾受损,耐震能力也是依照921前的旧规定,大楼结构的安全性,只符合民国80年的标准。
合议庭认为,对消费者而言,这些都是严重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的重大讯息,建商在交易时未告知,还在广告上宣称「全新完工」,完全背离消者的认知与期待。
高院认为,依广告上的记载,建商必须提供全新完工且无结构安全瑕疵的建物,因此判决建商要加倍返还杜女订金共100万元。
资料来源: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10/2/w5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