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elynnshi于2008-07-06 16:26发表的 公务人员任用法疑问:
请问各位人事的大大们
前一阵子 李姓立委有双重国籍之例子
立委属民选公职人员
算是公务人员任用法适用范围
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弟1项2款规定
.......
他适用的法律应该是国级法而非公务人员任用法
第十条(归化人任公职之限制)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归化者,不得担任下列各款公职:
一、总统、副总统。
二、立法委员。
三、行政院院长、副院长、政务委员;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大法官;考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
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监察委员、审计长。
四、特任、特派之人员。
五、各部政务次长。
六、特命全权大使、特命全权公使。
七、蒙藏委员会副委员长、委员;侨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八、其他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以上职务之人员。
九、陆海空军将官。
十、民选地方公职人员。
前项限制,自归化日起满十年后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