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22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OLB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3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想请教一下主、从刑的差别
那是不是可以说
主刑他是可以单独存在的

所以从刑是不能单独存在,一定主刑跟从刑二个一起判,才可以,是这样子吗?

不太了解为什么要分主、从刑

有高手可以告知一下吗?
自已 K 法渚不知道这样子的方向去想对不对


不管有任何问题,要积极勇敢面对呀~~~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8-03-30 18:54 |
skydrago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2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主刑之种类如下:
  一、死刑  二、无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  四、拘役  五、罚金
从刑之种类如下:
  一、褫夺公权  二、没收  三、追征、追缴或抵偿

一般我们所听到"有期徒刑"XX年   "褫夺公权"XX年就是从刑 但不一定会有
所以从刑除有特别规定外〈例如刑法第39条第40条但书〉,应付随主刑而宣告,不得单独科处。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03-30 19:1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133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