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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C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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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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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懇請高手大大幫我解決!!已經苦惱我很久了!!
小弟有一真實案例一直困擾我至今!!想請大家幫我解答!詳細事情是這樣的﹕
當事人弟弟XXX簡稱(甲方) 當事人兄長XXX簡稱(乙方)兩人之間的關係為親兄弟。
(甲方)有2000年BMW排氣輛1850CC車輛一輛於95年9月25日因財務困難時來找(乙方),並說明本身信用不好無法辦理車貸,故請乙方協助與XX銀行辦理車貸50萬元整,而甲方也口頭承諾為免乙方因甲方未繳車貸而吃虧,因此將車輛車主變更為乙方的名下,若甲方無力償還車貸,則此車貸乙方可以代償並獲得此車的真正所有使用權,並也承諾此車違規罰單、肇事…等﹔一切甲方都會負責並有罰單違規會去繳款,但實際車輛使用權還是甲方(行照亦為甲方保管)在開,乙方當時未疑有它,想說親兄弟我不幫他誰會幫他!!就沒想太多的與XX銀行完成車貸簽約並完成汽車貸款50萬元整,而銀行就將錢匯入甲方的戶頭。
初期於95年10月份甲方繳納車貸級違規罰單繳款均屬正常,但是至96年12月25日後就繳不出車貸,尚餘39萬的車貸未繳造成乙方一直被銀行追討車貸,而甲方更惡劣的是,居然沒跟乙方商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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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YSC1049在2008-03-17 00:1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東森 Cable | Posted:2008-03-08 00:06 |
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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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回答
1、你是指甲方施用詐術,讓乙方去辦理車貸嗎?我覺得這部分很難成立,因為甲方有正常繳息一年,且事先也有說車貸繳不出來的話,就移轉汽車所有權給乙方。所以很難符合"詐欺"的構成要件。
2、甲的行為(簽本票)成立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及(通常還會在當舖簽汽車買賣合約書等)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第 201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不可行,明知汽車在當舖去報警說失竊…會構成刑法171條的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第 171 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6、不可行,這樣也會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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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3-11 09:18 |
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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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主要用途是在催告或通知等觀念通知或意思表示。
如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是效力未定。
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第 80 條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這時商家就可以寄存證信函給法定代理人,問他是否要承認。(觀念通知)
法代也可以寄存證信函給商家,寫拒絕承認。(意思表示)

又如拋棄繼承
民法第 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這時也可以用存證信函當作有"通知"應為繼承之人的證明。

存證信函主要是證明你有從事某種動作(意思表示或觀念通知),以符合法律上的某些規定。但其實本身的效力沒有大家想的那麼強。
如在存證信函寫:"請某丙速償還借款三十萬元"。但有無這三十萬元借款債權的存在,是要靠其他的證據去證明的…該存證信函本身對債權是否存在並沒啥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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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3-11 09:41 |
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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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還款部分
我是覺得都先不要還錢。
當舖的本票部分,就先去地檢署按鈴申告或至警察局報案(去地檢署可能較好)告甲方偽造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
如果當舖聲請本票裁定的話,再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勝訴的話,當舖借款乙方就不用負責了。

而目前車在當舖,如果要取回的話,就告知車貸銀行,讓他們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7 條:      
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或抵押物被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或受其他處分,致有害於抵押權之行使者,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
前項之債務人或第三人拒絕交付抵押物時,抵押權人得聲請法院假扣押,如經登記之契約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契約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
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抵押物者,經抵押權人追蹤占有後,得向債務人或受款人請求損害賠償。
將車取回,再和銀行協商分期還款的事宜。談妥後(繳納部分款項),再將車取回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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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3-11 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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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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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樓上的大大的回答了之後...!! 在此先對您感恩說聲謝謝!! 小弟並將這陣子目前事情處理的結果說明一下!!

1.經由小弟的二哥(以下簡稱丙方)與家人協商之後....認為甲方此人雖賭性堅強惡性重大...但想說手心手背都是肉...給甲方個機會!! 希望甲方能回頭痛改前非儘速出面..!! 除非甲方真的罔顧親情....!!

2.經由小弟與丙方與當舖雙方協商..當初為甲方所為若是雙方來硬的...兩方都沒好處(因為考慮到當舖知道甲方與車主地址會來討債造成日後影響工作)雙方簽立"借貸和解切結書"(雙方附帶保證人)一式兩份....內容是只要小弟將銀行車貸繳清並取得銀行的清償證明後...再去監理站請監理站解除車輛銀行抵押設定後...即可至當舖拿回當初甲方簽立的全部本票與當票(變成是甲方與乙方的債務問題了)

3.切約書上聲明甲方與當舖雙方和解....而乙方冒用甲方的犯罪事實..於切約書上內容都有清楚說明...只為事後甲方若三個月不出面...得以此契約書控告甲方(從事發到目前已經一個多月了還沒找到甲方)背信'詐欺'偽造文書罪!!

4.簽立借貸和解契約書 內容聲明乙方辦理車輛過戶給當舖...事後當舖出售車輛(自由車無抵押)成本有無達成當初質押借款的金額...一切與乙方無關...當舖方自行吸收!

5.乙方於事後憑此契約書可於事後甲方逃避現實時控告甲方嗎? 還是只能夠成甲乙雙方的財務糾紛!
清約書上有說明是甲方未經乙方同意私自借貸...!! 事後乙方代為清償!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東森 Cable | Posted:2008-03-17 01:13 |
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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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應該可以。
不過在當舖簽的東西應該不只本票及當票吧?沒有汽車買賣契約書、委託書、身分證影本、印章嗎?這樣當舖怎麼辦理過戶??這部分要問清當舖才對。

另外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都是非告訴乃論罪,所以甲方不處理的話,就可以向警方報案或至地檢署按鈴申告。
但是重點是本票等相關證物要收好。如果可以知道當時當舖替甲方辦典當事宜的人更好。
不過因為偽造有價證券的罪滿重的(三年以上),所以一旦提出告訴,後續的發展就不是乙方可以控制的。且大多會判一、二年以上,連易科罰金的機會都沒有,是要進監獄執行的。(除非宣告緩刑…但機會可能不大)所以是否提告,乙方要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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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3-18 0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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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風天於2008-03-18 08:49發表的 :
這樣應該可以。
不過在當舖簽的東西應該不只本票及當票吧?沒有汽車買賣契約書、委託書、身分證影本、印章嗎?這樣當舖怎麼辦理過戶??這部分要問清當舖才對。。

恩恩了解!! 小弟在此由衷的再跟樓上的 [風天] 大大表達萬分感謝!! 感謝您的不吝解答 ^^
說句老實話...不怕大大您笑!! 小弟還從沒到過 [當舖] 典當過物品!! .....若非遭吾弟不負責任的行為所牽連....T.T 才知法律對生活息息相關的重要性!!

呵呵....^^ 所以您的建言小弟會記在心理屆時小弟銀行車貸清償後...去當舖簽和解切結書時...以下這幾樣物品 [本票] 、 [當票] 、[汽車買賣契約書]、[委託書]、[身分證影本]、[印章] 小弟會特別詢問索回的!! 謝謝您了..^^



下面是引用風天於2008-03-18 08:49發表的 :另外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都是非告訴乃論罪,所以甲方不處理的話,就可以向警方報案或至地檢署按鈴申告。
但是重點是本票等相關證物要收好。如果可以知道當時當舖替甲方辦典當事宜的人更好。
不過因為偽造有價證券的罪滿重的(三年以上),所以一旦提出告訴,後續的發展就不是乙方可以控制的。且大多會判一、二年以上,連易科罰金的機會都沒有,是要進監獄執行的。(除非宣告緩刑…但機會可能不大)所以是否提告,乙方要想清楚。

是喔!! 天人交戰中.....我並不想毀了吾弟的前途(訴訟成功後)吾弟會留下案底吧? 但又想起吾弟的所作所為...!!
真的很令我心寒...!! 他老婆幫他扛了一百多萬的債務!! 他還拋家棄子留下他老婆與兩個小孩(還都是男孩子耶)也從沒幫他小孩繳過生活費....學費...一有錢就想去拼拼手氣..賭個兩把...........!!
畢竟清官難斷家務事....家醜小弟就少外楊吧!! 就讓他老婆決定要不要訴訟(他老婆受的傷害比我還大並且已經去警局報失蹤人口了說)小弟畢竟虧個4X萬銀行車貸......只要有本票當票在有朝一日或許還有機會討回來.....。

最後在此敬祝 [風天] 大大   事事如意....財源廣進....威力彩中頭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東森 Cable | Posted:2008-03-18 2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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