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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力小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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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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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觉的基五法学大意,有没有哪一题答案怪怪的??
我刚去对答案...
不懂...为何44题答案不是B丫.我觉的B和D都对耶.....法条明明有写14-18的得减轻其刑丫....

另外28题出的很机车
C的答案是错在多一个"法益"吗@@


还有11题...不懂在问什么...为什么答案不是C...题目不是有写交由下级机关执行者??

表情请大大们帮忙解答

有其它题目觉的怪怪也可以提出大家一起讨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7-12-25 23:21 |
toxic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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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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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题:B会错,我想大概是因为14岁以上18岁以下这句话错了,18岁以下(包含18岁)
      所以A也错→14岁以下人行为不罚,因为也包含14岁跟刑法说的未满14岁不同。
所以49题的A选项,18岁以下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也包含18岁,所以不对)
这是我的想法吧!如果是这样的话应该是在看谁的文字理解能力比较强。
至于第11题,我查过了,是法条。所以答案是上级机关没错。


[ 此文章被toxicest在2007-12-26 00:0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7-12-25 23:45 |
smile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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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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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魔力小樱于2007-12-25 23:21发表的 大家觉的基五法学大意,有没有哪一题答案怪怪的??:
我刚去对答案...
不懂...为何44题答案不是B丫.我觉的B和D都对耶.....法条明明有写14-18的得减轻其刑丫....
(题目选项为满80岁人之行为,减轻其刑.....多了得...所以错)
另外28题出的很机车
C的答案是错在多一个"法益"吗@@
(没错.....C的答案是错在多一个"法益")
.......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7-12-26 00:12 |
RROSY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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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大意28题的确很机车,我也一直困惑于C、D之间,但又有点不太确定C,因为毕竟法条没有背清楚。正当防卫我记的重点只有现在不法侵害,不能逾越必要程度,至于侵害什么,没有详记,所以C不确定,但D是我确定的,所以最后选D。这次很多科很多题目的选项,乍看之下,很多答案都很像正确,真的很难取舍。你必须要好几看后,才知典试委员的诡计,大玩文字游戏。除非你法条背的很清楚,观念很清晰,不然后容易陷入模棱两可的陷阱里。
很不喜欢这种感觉,因为对内容不熟,所以被内行人玩弄于股掌间,只能多加强自己的实力,才不会老是
被典委牵着鼻子走
2.第11题补充一下:PTT版有人提出是出自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第4条!哇里勒!连「施行细则」这种卑鄙的暗器也拿来对付手无缚鸡之力的五等(初等)考生,典试委员真够狠,果然是杀人于无形且不见血。
表情


[ 此文章被RROSY在2007-12-26 13:02重新编辑 ]


~聪明的人,会利用敌人企图绊倒他的石头
    筑成一条通往成功的阶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6 00:27 |
月光海豚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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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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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看大家要不要集体写信 好好的跟考试院关心关心呢....宋老师一直要求我们这么做...高官不怕少数民众 但是他却怕集体...就看各位要不要一起行动 写信...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12-26 08:13 |
魔力小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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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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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没错............这种机车过份的出题范围,一定要集体抗议!!!!!

28题我当时觉的C跟D都对..谁知多个法益出来...呜.....反正这次就像RROSY大大讲的一样,法条如果没有超懂超熟,很容易被骗....

我想在问一下11题,他的题目意思到底是什么??
上级机关本法定职权所为之行政处分,课以相对人行为不行为之义务,而交由下级机关执行者,于行政强制执行时,以何者为执行机关???
它是指...例如扣税是给下级机关执行,但如果不缴税,那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就由上级机关去执行的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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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6 11:50 |
shitman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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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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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在诉愿法及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都有提到,这是"显名主义"的观念,也就像民法的"代理"观念差不多("法律关系"的归属者与"法律行为"的作成者"分开")

诉愿法第13条:
原行政处分机关之认定,以实施行政处分时之名义为准。但上级机关本于
法定职权所为之行政处分,交由下级机关执行者,以该上级机关为原行政
处分机关。

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第4条:
本法第四条第一项所称原处分机关,其认定以实施行政处分时之名义为准
。但上级机关本于法定职权所为之行政处分,交由下级机关执行者,以该
上级机关为原处分机关。

举个例子来说:
今天全国各地都发生了无敌大暴动(假设因为物价飙太猛活不下去好了XD),惊动了警政署(上级机关)的人员,于是警政署暑长依行政执行法第36条(即时强制)(法律行为)下令全国各地的警察机关(下级机关)去"抓人"(实现法律要件的事实行为)。

从这例子就可以看出虽然是全国各地警察机关来抓人,但是是警政署下令叫他们做的阿,所以执行名义要写警政署,这样声明异议(行政执行法第9条)的时候找警政署他认为有理由就会停止,无理由就会10日内加具意见送到内政部(直接主管上级机关),内政部会在30日内给交代,如果执行名义是全国各地警察机关(下级机关)的话,不就又找警政署去了 表情 ,找警政署的话,他本来就不会认错咩。

诉愿的规定也是如出一辙,不过更有保障(因为行政执行(贵在迅速有效,学说认有争议)不能救济(诉愿+行诉),而行政处分可以救济),因为可以送诉愿书到警政署(原处分机关),经由警政署交给内政部(给他反省的机会),所以能电警政署的就是他的上级机关(内政部),如果是全国各地警察机关,诉愿书就又会交到警政署上面,阿这个就是他做出的行政处分,要他认错比登天还难 表情

拍谢,更正一下,警政署上面还有个内政部才对 表情,连层级管辖我都有点搞混,看来这次法绪死在行政法死的很明白 表情


[ 此文章被shitman0930在2007-12-26 16:30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7-12-26 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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