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76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月光海豚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民訴法條的問題
第 543   條 申報權利之期間,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應有二個月以上。

第 562   條 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
傳播工具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



如何區分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10-17 14:40 |
jasonwu0827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根據民訴第556條: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適用第五百五十七條至第五百六十七條之
規定。
民訴第562條: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
傳播工具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
民訴第543條:申報權利之期間,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應有二個月以上。
所以第543條為一般公示催告之申報權利期間,第562條為宣告證券無效公示催告之申報權利期間

因為我沒有讀過民訴,所以參考一下囉!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7-10-17 17:2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03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