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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cre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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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法绪--给付迟延问题
请问各位大大,

程怡老师课本里写着,
给付迟延,若因不可归责债务人之事由,致未为给付者,债务人不负迟延责任.
但后面又写,债务人在迟延中,对于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损害亦应负责.

看不懂啊....
不是不须负迟延责任了吗?为什么对于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损害亦应负责呢?

请求高人指点迷津呀.感恩.


只要方向对了,总有一天会抵达。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09-17 18:23 |
shitman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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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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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写的是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情形;后面的不可抗力是适用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时候。 表情

补上国考版版友sinyilin有关这一条的举例:

甲向乙购买一只犬A,并约定清偿期,届期乙并未依约交付,
隔天该犬A走失,后来为路人发现该犬A已被车辆辗毙,
经查乙的保护设施并无任何缺失。

1.因本案出卖人乙已经陷于给付迟延,因此嗣后纵使乙没有任何过失,
依民法第231条第2项规定,A犬走失及死亡,仍是可归责于乙。

2.A犬遭辗毙后,乙无法依约提出给付,
当事人甲乙间的法律关系已由给付迟延转变为给付不能,
从上开1.所述,该给付不能之发生,
系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乙之事由所致,
因此,债权人甲得依民法第226条向乙请求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

3.至于甲、乙间原本的给付迟延法律关系,系自清偿期届至,
即乙陷于给付迟延时起,一直存续到转变为给付不能之时止,
因而若债权人甲有任何因迟延所生之损害,仍可请求,
不过此项迟延损害只能计算到转变为给付不能(即A犬死亡)时为止。

可能有点文言文,不过我想法绪不会考的像举例这么深啦 表情


[ 此文章被shitman0930在2007-09-17 21:54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7-09-17 21:42 |
云踪飘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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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归责债务人之事由,而给付迟延者,债务人不负迟延责任

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而给付迟延者,债务人在迟延中,

对于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损害亦应负责,此为迟延责任之加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2007-09-17 21:58 |
nacre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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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了举例后就了了,谢谢大大啊,感恩再感恩.


只要方向对了,总有一天会抵达。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9-18 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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