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00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win98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9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狗狗][保健] 狗狗的疾病会传染吗
表情因为我有一只狗(小黄)~~他就是得了心丝虫的病.每次吃食物都会咳嗽.咳的很严重~每一个礼拜都得到狗医院注射~注射到这只狗会很敏感(会凶)~~
想请问说~~狗的疾病会传染到我们人身上吗 表情~~~很担心说?


[ 此文章被win98在2007-08-09 19:23重新编辑 ]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7-08-08 12:37 |
vans73110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基本上是不会的!机率很低!
因为心丝虫是靠着蚊子叮咬而传染的!
所以你放心吧!
自己多注意居家的整洁应该就没问题了吧!
在说!人类也不是心丝虫喜欢寄居的!
如果要更详细一点的了解!你也可以上奇摩知识+找找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30 17:15 |
小Rita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心丝虫是经由蚊子叮咬而传播的,在气温温暖潮湿的台湾,蚊子一年四季均存在,因此一年四季均可能感染心丝虫,有报导指出户外犬只的感染率大约70%、室内的感染率也有50%,宠物被叮咬后,心丝幼虫发育至成虫,只须六个月的时间,因此无论你的宝贝是置于户外或室内,均可能感染。特别是心丝虫症属「人畜共通传染病」,更应加以注意。


心丝虫主要寄生于犬心脏右心室及肺动脉。感染心丝虫的犬只会有以下的症状:

精神不振、食欲减退、咳嗽、运动耐力降低、喘、容易累,更严重的,会有呼吸困难、咳血、黄疸、贫血、腹水、心肺肝肾功能衰竭、甚至死亡。有些狗甚至初期没有任何症状,使得畜主常疏忽掉,检查的方法,必须抽血检验才能确定之。如果你家宝贝有以上的情形,就要怀疑已罹患心丝虫,请打电话询问你家宝贝的家庭医师,作进一步的确认。

 

心丝虫可利用血液检验来诊断;六月龄的爱犬实施首次检验,且半年定期检验一次。

 

预防计划也自第一次检验确定无感染起实施:固定每月同一日期定时口服Heartgard 30预防心丝虫感染。

 

治疗可分为几个步骤:

1.验血检查(包括血球计数及全套生化),以判定其健康状况。

2.前期口服抗血栓药七天。

3.驱成虫:间隔24小时注射两针杀心丝虫成虫的特效药。

4.后续口服抗血栓药1~4星期。

5.驱幼虫:一个月后注射杀心丝虫幼虫的特效药。

6.血液覆检:驱幼虫后二个月抽血检验。

7.覆检阴性后每个月服用心丝虫预防药一颗,每半年验血一次。

 

治疗期间应注意事项

1.不要运动:切记静养!因为杀虫之时,会有潜在循环栓塞的危险,请您特别注意,以免造成宠物突然 暴毙。

2.驱成虫后出现咳嗽或咳血,勿惊慌!因心丝虫寄生在肺动脉,所以造成患犬病发间质性肺炎,请及时送医!

3.犬出现严重精神萎靡或食欲不佳时:因心丝虫虫体是由体内免疫系统来清除,所以有可能发生过敏反应。

4.食物应限制钠盐的吸引:最好选择专用的处方食品,如Hill's j/d。

 

心丝虫会传染人类吗?

近十年来,在美国与日本已发现多起心丝虫寄生人体之案例,民国81年亦在台北荣总发现国内首例。虽然人体并不适合心丝虫生存,对人体危害不大,但是偶尔也会在人体肺脏,体腔会皮下部位造成结节肿块而影响健康,甚至被误诊为肺癌,所以畜主仍宜慎防此种人畜共同传染病。 表情


利人利己,共创财富!................小Rita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1-29 21:3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1193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