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33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thank513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有關遺產分配的問題想請教
剛拿到一筆保險發下來的錢
總額不多 但夠生活5年

想問的事情是
我爸的受益人寫我
拿到的錢算遺產嗎?
要不要繳稅?
有沒有必要分給我另外2個兄妹?

我是想要分清楚到底我跟我妹要貼多少給我哥還債...
我也不想多分幾十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thank513在2007-01-17 22:5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01-17 22:50 |
chaodetest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您好﹗
1.有關保險費,依據保險法之規定,若要保人有指定受益人,則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不必列入遺產計算﹗所以保險金這部分不必列入遺產分配~註1
2.至於有沒必要分給你另外2個兄妹﹖如果你說的是保險金,原則上是沒有必要,也不需要分給他們﹗因為並不列入遺產去分配,所以算是你自己的,例外則是看你要不要分給他們囉﹗
3.貼多少給你哥還債...你哥的債務是你哥自己要負責的﹗法律面是與你無關﹗法律上所謂的債,是特定人(債權人)得向特定人(債務人)請求作為或不作為~你不是債務人,所以你哥欠下的債務與你無涉﹗
4.又怕他們對我說我貪財...這也就是我前面2點所說的例外,如果單以法律面而言,上述第2、3點乃就單純法律面﹗而人情面就有賴您自己思量了~
5.遺產的確是扣除一切該繳的稅,有剩餘的才來做遺產分配﹗
6.這邊提醒一點,承第5點,我國目前繼承法採當然繼承,所以如果沒做任何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的話,遺產有剩才有分配,所以如果您父親剛過往,建議您先看是否父親有無債務之類的,如果有,看是否在能償還的地步,如果能就算了,如果不能就盡快去辦理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以免讓自己揹下債務。
7.不管您是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因為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不列入遺產,所以不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都不會連保險金一起拋棄的。
希望以上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
註:保險法第112條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 此文章被chaodetest在2007-01-18 02:02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01-17 23:51 |
thank513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原來如此阿
想不到"錢"這個字處理起來好麻煩阿~"~

其實我跟我妹想挪出一些來幫助我哥還債(各約35~45萬)
畢竟利息累積下來也不少阿
不如一次環光 不讓銀行賺走ˋˊ
我哥每個月貼個5千各給我跟我妹當伙食就好了
有6年不用擔心吃的了 表情
謝謝你幫忙解題了 獻花~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01-18 01:22 |
chaodetest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您客氣了,能幫到忙我也很高興﹗希望您一切順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01-18 01:3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186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