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7692 个阅读者
 
<<   1   2   3   4  下页 >>(共 4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millen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8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毁损尸体还是杀人?
偶然发现这个问题

某天,甲跟乙去喝酒
不知怎么的甲跟乙可能因为几杯黄汤下肚而动了肝火
两人越吵越烈,乙很愤怒的离开到厕所小解
回来时发现甲躺在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3-31 20:30 |
火海飞舞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120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想 这案情最重要的点
还是在于 鉴识人员是否能厘清
真正的死亡原因
偏偏台湾这类人才非常缺乏


[glow=255(宽度),red(颜色),1(边界)]美的视觉 是我极欲留下的渴望 [/glow]
[glow=255(宽度),red(颜色),1(边界)]摄影是我的兴趣 欢迎切磋指教 [/glow]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3-31 20:46 |
静静的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鲜花 x70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millen于2006-03-31 20:30发表的 毁损尸体还是杀人?:
偶然发现这个问题

某天,甲跟乙去喝酒
不知怎么的甲跟乙可能因为几杯黄汤下肚而动了肝火
两人越吵越烈,乙很愤怒的离开到厕所小解
.......

楼主你杀人了不成?
其实这种情况还是要由验尸官及法官去鉴定才行‥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6-03-31 21:33 |
聆风梦月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不合理ㄝ
一般来说 假酒中毒死亡 看起来应该不太好看
不会像是睡着了
不过如果像是乙喝醉了 可能会分辨不出来吧
最大的问题在于 如果乙拿烟灰缸砸下去之前
甲是否已经因为假酒中毒 造成重度昏迷 或是已经完全死亡
如果是昏迷 那是蓄意谋杀 预谋杀人 或是过失杀人
如果是完全死亡 那就是蓄意毁坏 或是过失毁坏他人尸体
罪差很多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6-03-31 22:17 |
SaintChris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7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millen于2006-03-31 20:30发表的 毁损尸体还是杀人?:
心想要给他死

这句话是重点

1.既然有让他死的故意,再加上客体为尸体,所以不能杀人既遂,但仍构成杀人未遂。
2.毁损尸体要有认识尸体,今行为人没有认识,并无毁损之故意,故不构成毁损尸体罪。

下面是引用风辰于2006-03-31 21:33发表的 :
其实这种情况还是要由验尸官及法官去鉴定才行‥ 表情

法医负责的只是呈现证据...并不能决定行为人到底有没有罪。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6-03-31 22:23 |
weifan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鲜花 x19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SaintChris于2006-03-31 22:23发表的 :


法医负责的只是呈现证据...并不能决定行为人到底有没有罪。


SaintChris大...可以请您说详细一点吗??满想看看您的犯罪成立推论架构... 表情

如果可以...可以用三段论法来论述吗???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3-31 22:26 |
millen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8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唉啊啊,我也蛮想看的
可以麻烦多写一点吗?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3-31 22:46 |
SaintChris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7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可非于2006-03-31 22:26发表的 :
SaintChris大...可以请您说详细一点吗??满想看看您的犯罪成立推论架构... 表情

深深的觉得,您是来乱的 XD 简单说一下~

就杀人未遂罪部分
1.构成要件部分,因为有杀人故意但是客体非人而为尸体,故构成杀人未遂。
2.违法性部分,行为人没有阻却违法事由。
3.有责性部分,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清楚知道自己所为之行为。

就毁损尸体罪部分
1.构成要件部份,行为人无毁损尸体之故意,虽有毁损之结果,但因本罪无处罚过失犯,故构成要件不该当。
2.违法性及有责性不份无须再探讨。

其实这个题目很简单,不用再去假设事实,因为如果再去假设,那干脆自己定题目好了!因为从题目提供的内容去假设,那根本是多余的~ 就像我跟你讲「1+1=2」,你却给我假设「1+1不=2」一样~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6-04-01 02:15 |
weifan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鲜花 x19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SaintChris于2006-04-1 02:15发表的 :


深深的觉得,您是来乱的 XD 简单说一下~

就杀人未遂罪部分
.......

SaintChris大...哈哈...我这坏坏的想法居然被您识破了....不过也不能说我是来乱滴呀... 表情

我是造福数位朋友捏...如果您没有写出论证过程可能还很多人被题目牵着走咩...厚~~ 表情

开版者也是很期待呀...呵~~~ 表情


[ 此文章被可非在2006-04-01 09:19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4-01 09:11 |
Ivon 会员卡 葫芦墩家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个人商品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验证会员
级别: 荣誉会员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8 鲜花 x142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等法官判行就知道了啦
但是你如果罪很重就去收买法官
法律也是会变的啦
但是找一下六法全书会比较快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4-03 21:37 |

<<   1   2   3   4  下页 >>(共 4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400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