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46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tsaiying657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请问两年前在法院登记结婚但无户籍登记 新法后婚姻还有效吗?
有朋友两年前去法院公证结婚 但是没有去户籍登记 新法实施后之后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上海 | Posted:2008-05-28 11:17 |
chang90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法律不溯及既往
已有公开仪式及两人以上之证人
其婚姻当然是有效的
不会因为没到户政机关登记而为无效婚约
所以若要再婚的话
也得先去登记结婚后再办离婚登记
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仪式婚将成为历史!依民国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982条规定,结婚改采登记婚,故自民国97年5月23日起,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2人以上证人签名,并应由结婚双方当事人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始生效力。
惟于施行日前已有效存在仪式婚,纵未办理结婚登记,于97年5月23日后仍为有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5-28 15:49 |
06110606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10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楼上大大的详细解释~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5-28 19:32 |
聿岚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13 鲜花 x5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有效!!


祝大家金榜题名~
别忘了给楼主鼓励的献花及推荐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5-28 21:53 |
shyulih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级别: 副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笑话集锦
推文 x30 鲜花 x26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户政机关注意的,是当事人之「结婚日期」,只要该日期为97年5月22日〈含当日〉以前者,因法律不溯既往,仍适用旧法,故该婚姻有效;结婚日期为97年5月22日〈含当日〉以前,而在97年5月23日以后办理户籍登记,可以,过期〈超过一个月以上〉,最多也只是罚钱而已。敝人正准备修订「户政法规」一书,为了这个问题,还向同仁求证。


[ 此文章被shyulih在2008-05-28 23:5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5-28 23:27 |
tsaiying657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大家的帮忙 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上海 | Posted:2008-05-29 15:38 |
wgby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23 鲜花 x432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跟旧规定一样
有公证人~公开宴客~结婚证书
那就有效婚姻了~


我~要恢复哪年龄时期的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5-29 20:50 |
clarkhuang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鲜花 x4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非常好唷,大家观念都很清楚,只是要罚点钱而已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06-16 15:05 |
balakugo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个之前有学过...

旧法 => 公开仪式 + 两个人以上证人,此时的"登记"仅具"推定效力",非"生效要件"!

也就是说,就算没登记,婚姻还是有效,没登记顶多罚一点小钱而已!

新法 => 书面合意 + 2证人签名 + 登记,此时登记为"生效要件",也就是说:非经登

记,则不生效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8-06-19 11:0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219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