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抵押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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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许轩维
2013-11-20 06:15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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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81条之4

最高限额抵押权得约定其所担保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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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avidd4081
2013-11-20 12:11
1楼
  
个人粗浅意见:

最高限额抵押权是一般抵押权的变形。

正常的抵押权,抵押物与债权是连接在一起的。

当债权得到满足时,抵押权即消失。

而在最高限额抵押权则是同意债权满足时,抵押权虽消失,但是仍可在一定额度内『弹性』变化,故『得』记录所担保之原债权。


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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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许轩维
2013-11-20 20:02
2楼
  
下面是引用 davidd4081 于 2013-11-20 12:1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个人粗浅意见:

最高限额抵押权是一般抵押权的变形。

正常的抵押权,抵押物与债权是连接在一起的。

当债权得到满足时,抵押权即消失。

而在最高限额抵押权则是同意债权满足时,抵押权虽消失,但是仍可在一定额度内『弹性』变化,故『得』记录所担保之原债权。


请参考!


不好意思我再问大大一下

何谓 "所担保之原债权"?

我还是不懂这句意思

那为什么最高限额抵押权会分成

原债权和最高限额抵押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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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avidd4081
2013-12-04 22:13
3楼
  
几点说明请参考肮

1. 最高限额抵押权之定义:以一定之额度为限,在一定之时间内,设定抵押权以担保不特定之债权。

2. 民法第881- 1条第一项:称最高限额抵押权者,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动产为担保,就债权人对债务人一定范围内之不特定债权,在最高限额内设定之抵押权。

3. 民法第881- 1条之立法理由:实务上行之有年之最高限额抵押权,以抵押人与债权人间约定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就现有或将来可能发生最高限额内之不特定债权,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为其特征,与供特定债权担保之普通抵押权不同,是其要件宜予明定,俾利适用,爰增订第一项规定。

4. 普通抵押权系担保特定债权,与发生债权之法律关系无必然之关连,例如法律关系为买卖契约,普通抵押权可针对买卖契约所生之买卖价金债务为担保,其他基于该买卖契约所生之债权,如因瑕疵担保责任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不在该普通抵押权担保之范围。

5. 最高限额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需再一定范围内所发生者,系指当事人间需有明确之法律关系存在,例如买卖、侵权行为等,于设立时即需就此所担保之法律关系加以明订。

6. 由于一定范围内之债权。已成为最高限额抵押权担保之内容,因此于设定最高限额抵押权时,自应明订约定其所担保债权之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关系,并为登记,使生效力。

简单说:最高限额抵押权与原债权定不一定相等,而原债权必定低于最高限额抵押权。


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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