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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709
2013-10-22 22:33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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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會對內閣官員有質詢權.
2.首相及閣員由國會議員兼任,但國會議員不得兼任事務官,國會有提出法律案之權. 內閣必須接受國會通過的法律,實際上,內閣如果不能控制國會,就不可能繼續組閣. 法律經國會通過後,由元首簽署,公布前必需經過內閣總理或相關閣員的副署. 內閣負政治責任,國家元首無政治責任,故又稱為責任內閣制. 3.閣員需出席議會參加討論與表決,並接受質詢,且行政機關可以提出法案請國會表決同意,內閣直接向國會負責,故又稱為議會內閣制. 國會有權對內閣提出不信任案,若通過即為倒閣. 倒閣後總理需提請元首解散國會重新改選,以便確定最新民意究竟支持哪一方. 若內閣施政不獲國會認同,總理亦可提請元首解散國會進行改選,以便測試民意. 若改選後執政黨或執政聯盟失去過半或多數,則總理自然換人,內閣亦隨之解散.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