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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2013-05-25 23:06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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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甲非因过失以为自己所拥有的A画是一般复制品,以3万元卖给了乙,并且甲乙双方完成交付价金及A画。 甲以民法88II 撤销意思表示后(先不要管是不是属于重大的动机错误,这边先假设甲可撤销,因为我是要问不当得利的范围),向乙请求不当得利之返还, 但是乙已经把A画以5万元卖给了善意的丙。 这边我想问说 甲如果要跟乙请求不当得利返还(乙当然也可以跟甲请求返还价金3万元) 这个时候甲请求的不当得利范围是多少? 我自己的想法是说,依179、181前段,甲可以请求3万(A画出卖时市价)及乙因此所更有所获得的利益5万(民法181前段) 所以甲可以请求8万 但是乙已经没有A画了(卖给丙了) 依照民法182 I ,乙不知无法律上之原因,所受利益(A画)已经不存在,免返还。 所以乙只需返还因此更有所获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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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o飞天
2013-05-26 00:04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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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记错的话,
确实是只能主张返还物本身之价值(即本题的3万) 本于该利益更有所取得这句话, 不包括不当得利受领人出售后所获得之价金。 但是乙获得之价金为5万, 另外的2万非不当得利所能请求返还, 这部分可以参照民法第177条的规定处理。 浅见供参......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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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o飞天
2013-05-26 01:24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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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类型有许多种
这边的无因管理类型属于"不法管理" 不法管理的意思就是说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所为之管理(此即民法第177条第2项) 所以甲仍可以主张享有"乙因不法管理所得之利益"(即卖得之5万) 而当甲在主张欲享有该利益后 此"不法管理"即转为"适法之无因管理" 乙如果为了要卖掉A画而支出必要或有益费用的话 就需依民法第176条第1项的规定 甲负有对乙各种之补偿义务 当然这个补偿义务 甲只要在这5万元之限度内补偿即可(民法第177条第1项后段) 所以端视情况而定 如果乙没支出啥费用的话 甲能拿到钱会比主张不当得利来的多 楼主可以去书局找找民法教科书喔 里面会说得更详细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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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2013-05-26 11:24 |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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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oBo飞天 于 2013-05-26 01:24 发表的 : 另外再问一题 甲跟乙买卖A土地,甲已经交付价金,并占有A地以代交付,但是乙未办理移转登记。 之后乙又将A地卖给丙,并办理移转登记给丙。 这里想问丙可以对甲依照767请求返还土地, 那甲在丙取得所有权后的这段期间内,无权占有A地之期间 丙可以对甲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以租金计算)吗? 谢谢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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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o飞天
2013-05-27 09:21 |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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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债之相对性
乙在移转予丙前 甲对乙无不当得利的问题 但是 现在A地已经被乙移转所有权予丙并且完成登记 所以甲对于丙所有之A地应已不具有合法之占有权源 甲如果还继续占有使用收益 对丙便构成不当得利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