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遊戲之公然污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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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ash821
2012-12-22 08:12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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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遊戲內,每個人都是創造角色和新的暱稱代表自己,但是實際上看到暱稱並不代表會真的認識對方,是男是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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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loudfree
2012-12-22 09:16
1樓
  
這類案件一般是簡易程序
頂多到地方法院合議庭二審
所以要查案例只能一間間地方法院慢慢查
但也不是沒有

309條的部分(公然侮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003號(一審,有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796號(一審,有罪)

310條的部分(誹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7號(二審定讞,有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37號(二審定讞,有罪)

都是有罪哪,另外也有一些是雙方調解或和解成立而撤回告訴的
目前實務上似乎不以一定要能連結到本人為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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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ash821
2012-12-23 02:34
2樓
  
[quote]下面是引用 cloudfree 於 2012-12-22 09:1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恩 感謝cloudfree大解釋,順道問一下  有民事求償的案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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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francis03
2012-12-28 22:57
3樓
  
以下是個人見解:
1.通常走簡易訴訟,到最後【一定有罪!】,不可能簡易訴訟有無罪判決,請參刑訴451-
  1第五項。
2.並非全部都是無罪,而是基於利益!
  公然侮辱、誹謗均是告訴乃論的案件,如果提告之人認為告下去不但敗訴,還浪費時
  間,得不償失!到不如以撤告為由,向被告收取賠償,至少還有利益可言!

一經徹告,即為不受理判決,就不去判斷有罪無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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