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民法第977條第2項與第105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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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ergyl
2012-10-28 20:39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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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判決離婚之非財產損害賠償以受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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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uciferydog
2012-10-29 21:36
1樓
  
1.如果是依977條規定而解除婚約,是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損賠。
2.是否有比較寬鬆?????
3.似乎是判決離婚就請求損賠的部分要件比較寬鬆........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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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bgt
2012-10-31 08:11
2樓
  
傳統上對訂婚相當重視,所以對效力分為婚約解除及婚約違背。
前者責任比較輕,後者較重。
所以你可以在婚姻違背的§978/979看到類似§1056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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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ergyl
2012-11-02 00:31
3樓
  
感謝L大與D大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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