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刑總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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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bath125be646
2012-03-31 17:57
樓主
推文 x0
Q1.甲以為方糖可以殺人,欲將方糖加入乙的飲料,卻誤放了有毒化學藥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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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JQAZ
2012-04-01 21:35
1樓
  
先說~ 我來亂滴~
分明是兩題~ 樓主你騙人~表情

Q1甲有殺人乙的故意,但正常認知上方糖並無可能殺死人,然其行為發生錯誤,卻還是造成了乙的死亡。
  其無知行為與其行為發生錯誤,對甲而言,甲還是完成殺死乙
  甲成立殺人既遂罪~
Q2甲之無知行為引發乙糖尿病急性酮酸中毒、高血糖滲透壓非酮性昏迷後死亡。
    其無知行為對乙引發病症死亡,雖對甲而言,甲還是完成殺死乙。然其無知行為,就正常認知上並無可能殺死人。
    甲無罪~

以上我亂說~ 呵呵~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TJQAZ
2012-04-02 11:47
2樓
  
不才想請教~ 這題目是刑總試題嗎? 還是樓主自己想的?
單純好奇~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bath125be646
2012-04-02 12:54
3樓
  
一半一半
第一題是某書的問題
第二題是我想到的問題= =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sierfa
2012-04-02 13:31
4樓
  
不同意T大第2題的答案,

T大的結論,似乎是說甲將方糖加入乙的飲料為殺人罪不能未遂的。(請指正)

但是出現了乙死亡的結果,應該不能論未遂犯,而應論既遂犯。

因此小的認為只有故意殺人罪及過失致死罪可以選。

我選過失致死罪。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TJQAZ
2012-04-02 14:38
5樓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4-02 13:3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不同意T大第2題的答案,

T大的結論,似乎是說甲將方糖加入乙的飲料為殺人罪不能未遂的。(請指正)

但是出現了乙死亡的結果,應該不能論未遂犯,而應論既遂犯。

因此小的認為只有故意殺人罪及過失致死罪可以選。

我選過失致死罪。


沒有啊~ 大大你誤會了~ 我沒定調為殺人罪之不能犯--->成罪,但不罰
我的答案是無罪   呵呵~
過失致死罪?? 我有想過,但甲有提高風險或是創造風險;或者有違客觀上注意義務及客觀上可預見-->結論好像是沒有
既然沒有,過失犯就無由成立。

這兩題,讓我感覺沒討論的重點。因為不知要討論啥??
行為人甲之行為都是不能犯之手段不能,但還是發生結果~
行為與結果之間又無法評價為不具因果關係~ 就第二題倒是可以在因果關係探討一下

所以我的答案是無罪   呵呵~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TJQAZ
2012-04-02 14:49
6樓
  
故意殺人罪??
因行為人有惡性的想法,出於無知的行為,所以要論殺人罪??
不才覺得殺人罪應該比過失致死罪更不可能~

以上亂說滴~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sierfa
2012-04-02 17:40
7樓
  
以下僅就第2題討論,合先述明。
1.T大未定調本題為殺人罪之不能犯,又行為人甲之行為都是不能犯之手段不能。
那甲屬於哪一種犯罪分類?

2.T大認為無罪,換言之,T大是認為尚未著手?
因為不能未遂,T大也認為成罪,但不罰。
本題著手之後應該只有既未遂的問題,沒有無罪的問題。而且既遂犯才分
的出故意、過失討論的問題。

小的認為已經著手。
如果已經著手,主觀上且有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反本意,甚至可能有故意之適
用。
但本題有主客觀不一致,所以有過失的檢討餘地。

3.T大是認為尚未著手,應該沒有故意或過失的討論了。
故意或過失應該是小的討論的問題。
就過失而言,小的覺得有過失的結果,但容許小的偷懶一下略過。

我是來亂T大的~~~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TJQAZ
2012-04-02 18:20
8樓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4-02 17:4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以下僅就第2題討論,合先述明。
1.T大未定調本題為殺人罪之不能犯,又行為人甲之行為都是不能犯之手段不能。
那甲屬於哪一種犯罪分類?
------>首先,我是亂解滴 呵呵   至於甲是哪一種犯罪分類?? 幹嘛分這麼清楚~ 我們都是一家人啊
不才算定義為類似迷信犯好了~ 拿方糖給人吃(無知行為)跟拿稻草人用針插

2.T大認為無罪,換言之,T大是認為尚未著手?
因為不能未遂,T大也認為成罪,但不罰。
本題著手之後應該只有既未遂的問題,沒有無罪的問題。而且既遂犯才分
的出故意、過失討論的問題。
-------->無知行為的著手,對於殺人罪而言,算未著手。著手依主客觀混合說~即對行為客體將有危害之情形發生,然此題並無危害。

小的認為已經著手。
如果已經著手,主觀上且有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反本意,甚至可能有故意之適
用。
但本題有主客觀不一致,所以有過失的檢討餘地。

3.T大是認為尚未著手,應該沒有故意或過失的討論了。
故意或過失應該是小的討論的問題。
就過失而言,小的覺得有過失的結果,但容許小的偷懶一下略過。

我是來亂T大的~~~

不才舉個例子~
甲相信偏方,認為吃檳榔配啤酒會造成心血管破裂而死亡。一日甲欲殺乙,先請乙吃檳榔後,再拿啤酒給乙喝,然乙因近日工作繁多早已操勞過度,患心血管疾病而不知。乙喝完啤酒血液噴張,終爆管而死亡。
不才把題2當此題看   呵呵~   此題(瞎掰的)

大大此題就是等你來解的阿   呵呵~   我早說過我來亂滴~表情

------------------
呵呵~~那大家一起亂~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sierfa
2012-04-02 20:10
9樓
  
1.迷信犯,不行不行。
迷信犯要用人類力量無法掌握的米信手段,拿方糖給人吃,大家都做得到。
不是迷信犯。

2.無知行為的著手,對於殺人罪而言,算未著手
既然未著手,只剩下預備跟陰謀犯,那大大要討論哪一個?
這一題用預備跟陰謀犯討論,你不怕又被檢討違反罪刑法定,違憲嗎?

獻花 x2
引用 | 編輯 TJQAZ
2012-04-02 21:44
10樓
  
呵呵~
大大對迷信犯的定義真是棒~
偏方不是迷信??
不才的迷信是採廣義見解~   呵呵表情
那請教~ 吃廟裡香煙灰~治病~是信仰還是迷信??

2.無知行為的著手,對於殺人罪而言,算未著手??
------>這裡我是以通說對著手之定義~去解釋。
就不才所舉例子~ 那拿檳榔跟拿啤酒給人吃喝,那也算著手??
看不出有何危害??

既然未著手,只剩下預備跟陰謀犯,那大大要討論哪一個?
----->唉又~~ 大大真是厲害~ 既然可以想到這裡,不才都忘了。不過忘得好   呵呵~

這一題用預備跟陰謀犯討論,你不怕又被檢討違反罪刑法定,違憲嗎?
------>呵呵~ 罪刑法定早就被我消化掉~忘光光   違憲?-->我比較怕超過速限...被開罰單   呵呵表情

大大你現在是論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死罪??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sierfa
2012-04-02 22:01
11樓
  
現在是論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死罪??

T大附耳過來,我偷偷的告訴你:

都不是耶~~~~~

現在在討論的只是甲到底著手了沒而已耶~~~~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TJQAZ
2012-04-02 22:26
12樓
  
呵呵~

你不是認為過失致死罪??

大大你知道嗎??不才為何會問你這問題??

因為感覺你~~ 在跟我亂亂來~   表情

而我呢? 正在等你PO你現在的見解~ 呵呵~

晚安囉~~ 現在試行新生活運動~~早睡早起   呵呵~表情

表情   表情表情表情

PS.剛剛發現~~
迷信犯要用人類力量無法掌握的米信手段,拿方糖給人吃,大家都做得到。
不是迷信犯。
----------->迷信犯:相信或運用無法掌控或難以捉模的力量或方式而為之。  
拿方糖給人吃,大家都做得到,不是迷信犯??  
----->那拿針插稻草人,大家也都可以做吧!!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TJQAZ
2012-04-03 12:16
13樓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4-02 22:0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現在是論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死罪??

T大附耳過來,我偷偷的告訴你:

都不是耶~~~~~

現在在討論的只是甲到底著手了沒而已耶~~~~

不才覺得~~ 既然還在討論甲到底著手了沒??
乾脆~~直接討論是否為刑法不法行為~~     呵呵
sierfa 大大你覺得如何??表情
這樣更省時、省工~

亂到你了嗎??   表情


突然覺得此題~ .......... 表情

Q1要變成過失致死罪了   呵呵~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sierfa
2012-04-03 13:21
14樓
  
不法行為,好啊好啊。
但是我不覺得討論不法行為會比較省時省工。

→俺的看法:
行為是客觀面,但是不法行為已經加入評價。因為加入評價所以應該有評價標準。
所以評價不法行為,應該是討論整個構成要件客觀要素是否該當比較有實益。

題2,甲將方糖加入乙的飲料中,是否構成不法行為?
當然不會。從生活經驗中,我去買『〤心』飲料也都是『半糖正常冰』,從來店員也沒被檢察官約談過。

→以下是俺的想法:
所以,甲將方糖加入乙的飲料中,除行為以外,還要加上乙死亡的結果,以及甲的行為與乙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才能『評價』出甲的行為是否該當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的構成要件。
那俺覺得,甲將方糖加入乙的飲料中造成乙死亡的結果,構成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的構成要件客觀要素該當。

小亂怡情,大亂增長見聞~~~~~
來亂的~~~

ps:
迷信犯,小的舉例錯誤,輸了。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phili0910
2012-04-03 18:29
15樓
  
到底哪個是正確答案?!
看的都霧薩薩...

別亂了好嗎?! Orz.....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sierfa
2012-04-03 19:22
16樓
  
致T大:
  不要再亂了,趕快告訴人家正確答案。
  這不關我的事,
  因為我不知道正確答案,我只有我的答案!!!

不要再亂了啦~~~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TJQAZ
2012-04-03 19:48
17樓
  
.................
先說~  
這題不會在國考出現~
因為閱卷老師不會這麼無聊~~操死自己 @@"
國考一般解答內容有一定範圍~ 方便閱卷時,清楚看出來考生的程度。
此題較適合研究入門考~
隨興發揮~~
刑法~   從沒標準答案~
只有看你認同哪一種看法~ 哪一種見解~
所以不用擔心~
題目只是在幫助思考~~   大家隨興討論~表情

所以不才答案是看用的地方   呵呵~
這裡~~ 我的答案早說過了~

至於sierfa大的答案???或許是比較適合答案~
等sierfa大PO解吧~~ 表情   大大等你喔~~ 呵呵表情

PS. sierfa大~   不才會送很漂亮滴花給你的   呵呵~   真是期待~~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sierfa
2012-04-03 20:38
18樓
  
真是的,又把題目丟給我,下次不跟你亂了。

以下為個人看法:
Q1.甲以為方糖可以殺人,欲將方糖加入乙的飲料,卻誤放了有毒化學藥劑,乙飲下後死亡。
Q2.甲以為方糖可以殺人,欲將方糖加入乙的飲料,卻因乙患有糖尿病,乙飲下後導致急性酮酸中毒、高血糖滲透壓非酮性昏迷後死亡。甲如何論處??

第一題:
主觀殺人故意,客觀拿有毒化學藥劑,結果乙死,有因果關係→所以故意殺人該當
要討論的是:乙錯將方糖誤以為可以殺人如何評價?
那是責任階段要討論評價的問題,俺認為在犯罪成立時無需減輕或免除罪責。

第二題:
我採因果歷程錯誤的觀點。所以用客觀歸責的角度觀察。
甲將方糖加入乙的飲料→創造乙中毒的風險
乙死亡→風險實現
甲應成立過失致死罪。

其他細節部分,留給T大去解答了。
UMBRELLA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TJQAZ
2012-04-03 21:08
19樓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4-03 20:3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真是的,又把題目丟給我,下次不跟你亂了。


??
大大你誤會了~ 我沒把題目丟給你啊~
這題我早解了~
只是解的不好~~ 你有意見吧了~

還有一點~~ 都是你亂我吧~   呵呵~表情
你自己也有說過~   有文可爬喔~~   呵呵表情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4-03 20:3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其他細節部分,留給T大去解答了。
UMBRELLA

唉又~ 大大你什麼 "俺麥啦"---->什麼?? 我不會對男的這種事滴~ 你叫破喉嚨也沒人理你滴~~ 因為你是男滴~ 呵呵表情

第一題~~看法很榮幸大大差不多多多一二點~ 呵呵~
第二題~~沒跟大大看法一樣實屬遺憾~
既然不太一樣~~怎會有細節一樣~  
大大不用叫 "俺麥啦"~~是男人就要吞下去~   表情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qqmanko
2012-04-04 00:11
20樓
  
我的看法是跟T大一樣(結果)
Q1是沒有爭議的271I
Q2
我各人認為在因果就過不了了。

客觀上甲將方糖放入乙的飲料中之行為,造成乙死亡的結果,兩者之間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因果關係,惟乙死亡之結果是否可歸責甲,茲述如下:
依客觀歸責理論,需製造不受容許之風險,並於此風險實現
又「甲將方糖放入乙的飲料中之行為」應以「客觀上第三人知認知」
對將糖放入飲料中之行為應未製造不受容許之風險才是。
除非是甲對乙「患有糖尿病」有特殊認知會導致乙死亡。
縱使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亦不能歸責於行為人
故甲並未製造不受容許之風險,不成立殺人罪。

我好像是更像來亂的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sierfa
2012-04-04 09:21
21樓
  
q2中,qq大的說法,小的有些疑問?請指導。

1.如果係採依客觀歸責理論,是否應以客觀的事實作為評價基準?
  那麼,甲對乙「患有糖尿病」有特殊認知會導致乙死亡,這似乎是以甲的主觀認知作為評價標準,似乎與客觀歸責理論得評價基礎不合???

2.甲有主觀殺人故意,這應該沒爭議。有乙死亡的結果,所以用因果關係討論。
就算因果關係不成立,仍可能有未遂犯的適用,
在無可歸責的因果關係之後,qq大是如何推論到無罪的結果?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cash821
2012-04-04 14:10
22樓
  
Q1和Q2最後都指向同一個結果........
19條第一項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TJQAZ
2012-04-04 21:59
23樓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4-04 09:2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q2中,qq大的說法,小的有些疑問?請指導。

1.如果係採依客觀歸責理論,是否應以客觀的事實作為評價基準?
  那麼,甲對乙「患有糖尿病」有特殊認知會導致乙死亡,這似乎是以甲的主觀認知作為評價標準,似乎與客觀歸責理論得評價基礎不合???

2.甲有主觀殺人故意,這應該沒爭議。有乙死亡的結果,所以用因果關係討論。
就算因果關係不成立,仍可能有未遂犯的適用,
在無可歸責的因果關係之後,qq大是如何推論到無罪的結果?

....................
原來sierfa大喜歡亂亂來~
而不喜歡來亂~
甲對乙「患有糖尿病」有特殊認知會導致乙死亡,這似乎是以甲的主觀認知作為評價標準。
---->非也~~ 這句話雖是甲主觀認識~ 但亦是眾凡夫俗子可認識~ 乃位於一般人之觀點評價~
這就是這題討論過失致死罪過不了滴原因----->不才看法 如下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2-04-02 14:3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過失致死罪?? 我有想過,但甲有提高風險或是創造風險;或者有違客觀上注意義務及客觀上可預見-->結論好像是沒有
既然沒有,過失犯就無由成立。


就算因果關係不成立,仍可能有未遂犯的適用???
--->不懂??sierfa大所指??   因果與手段都是客觀要件。未遂是結果並未滿足~ 為什麼要再論未遂~
因果關係不在~那過失致死罪客觀構成要件並不該當。
表情

sierfa大的問題   還是在亂人   呵呵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qqmanko
2012-04-05 00:06
24樓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4-04 09:2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q2中,qq大的說法,小的有些疑問?請指導。

1.如果係採依客觀歸責理論,是否應以客觀的事實作為評價基準?
  那麼,甲對乙「患有糖尿病」有特殊認知會導致乙死亡,這似乎是以甲的主觀認知作為評價標準,似乎與客觀歸責理論得評價基礎不合???
基本上跟T大已經幫我回答了

2.甲有主觀殺人故意,這應該沒爭議。有乙死亡的結果,所以用因果關係討論。
就算因果關係不成立,仍可能有未遂犯的適用,
在無可歸責的因果關係之後,qq大是如何推論到無罪的結果?
未遂犯因為不想寫不能未遂,你們沒討論
因為本案屬手段不能
主觀有殺人故意,客觀上有著手
依舊客觀危險、新客觀危險、重大無知
不管採那一個學說,甲均屬無危險
所以無罪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TJQAZ
2012-04-05 11:31
25樓
  
下面是引用 qqmanko 於 2012-04-05 00:0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未遂犯因為不想寫不能未遂,你們沒討論
因為本案屬手段不能
主觀有殺人故意,客觀上有著手
依舊客觀危險、新客觀危險、重大無知
不管採那一個學說,甲均屬無危險
所以無罪

大大你誤會了~ sierfa大跟不才我~~有討論喔(我們兩什麼都亂~~應該沒有少討論滴   呵呵表情),就是發現有些問題   如下: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4-02 13:3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不同意T大第2題的答案,
T大的結論,似乎是說甲將方糖加入乙的飲料為殺人罪不能未遂的。(請指正)
但是出現了乙死亡的結果,應該不能論未遂犯,而應論既遂犯。
因此小的認為只有故意殺人罪及過失致死罪可以選。
我選過失致死罪。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2-04-02 14:3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沒有啊~ 大大你誤會了~ 我沒定調為殺人罪之不能犯--->成罪,但不罰
我的答案是無罪   呵呵~
過失致死罪?? 我有想過,但甲有提高風險或是創造風險;或者有違客觀上注意義務及客觀上可預見-->結論好像是沒有
既然沒有,過失犯就無由成立。
這兩題,讓我感覺沒討論的重點。因為不知要討論啥??
行為人甲之行為都是不能犯之手段不能,但還是發生結果~
行為與結果之間又無法評價為不具因果關係~ 就第二題倒是可以在因果關係探討一下
所以我的答案是無罪   呵呵~

重點是~~不能犯依法條文來看,是成罪,但不罰喔,並非無罪。

歡迎加入亂亂來行列~   呵呵~~伍長是sierfa大 表情
不才是第一位加入滴~   呵呵~ 有順序排位~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timyip2011
2012-04-05 12:31
26樓
  
我覺得用「相當因果關係」好像就可以解決了。
所以我認同T大的想法,Q1殺人罪既遂,Q2無罪。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qqmanko
2012-04-05 15:43
27樓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2-04-05 11:3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大大你誤會了~ sierfa大跟不才我~~有討論喔(我們兩什麼都亂~~應該沒有少討論滴   呵呵表情),就是發現有些問題   如下:



重點是~~不能犯依法條文來看,是成罪,但不罰喔,並非無罪。

歡迎加入亂亂來行列~   呵呵~~伍長是sierfa大 表情
不才是第一位加入滴~   呵呵~ 有順序排位~表情

沒錯拉!!是成罪但依26不罰!!

sierfa =============>但是出現了乙死亡的結果,應該不能論未遂犯,而應論既遂犯。
這句怪怪的!並不是「有結果就一定既遂犯」
如~累積因果關係、異常因果歷程



越來越亂了~~~我要加入第二位了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sierfa
2012-04-05 16:26
28樓
  
個人有以下意見,提出建議,給大家參考一下。
按小的不成熟的看法,雖然同一個題目,但大家討論的內容都不一樣,所以沒有形成交集,像是在各說各話,所以小的已經有點不知道該怎麼表達意見。

建議先歸納一下前提:
小的認為第2題應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T大跟QQ大認為應該是刑法271條殺人罪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因果關係不成立)
是不是這個意思???(請指正)

那麼是不是先來討論其中一個論證過程。如此才有可能距焦集中爭點。

以下屬個人言論自由範圍的發言:
這一題是T大引出來的,應該從T大的論證開始討論。

從T大的解答:
甲之無知行為引發乙糖尿病急性酮酸中毒、高血糖滲透壓非酮性昏迷後死亡。
  其無知行為對乙引發病症死亡,雖對甲而言,甲還是完成殺死乙。然其無知行為,就正常認知上並無可能殺死人。甲無罪~

T大是不是認為本題為刑法271條殺人罪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因果關係不成立),所以無罪???

ps:如果同意小的意見,請僅對『T大的解答內容』提出意見,並附理由。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TJQAZ
2012-04-05 17:39
29樓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4-05 16:2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個人有以下意見,提出建議,給大家參考一下。
按小的不成熟的看法,雖然同一個題目,但大家討論的內容都不一樣,所以沒有形成交集,像是在各說各話,所以小的已經有點不知道該怎麼表達意見。

建議先歸納一下前提:
小的認為第2題應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T大跟QQ大認為應該是刑法271條殺人罪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因果關係不成立)
是不是這個意思???(請指正)
------>伍長有指示~ 就要來回復~
首先,不才對於此題,看法就是客觀要件不符合!! 包含過失致死罪的審查亦同,用客觀規則理論或相當因果關係,都沒法通過。


那麼是不是先來討論其中一個論證過程。如此才有可能距焦集中爭點。

以下屬個人言論自由範圍的發言:
這一題是T大引出來的,應該從T大的論證開始討論。

從T大的解答:
甲之無知行為引發乙糖尿病急性酮酸中毒、高血糖滲透壓非酮性昏迷後死亡。
  其無知行為對乙引發病症死亡,雖對甲而言,甲還是完成殺死乙。然其無知行為,就正常認知上並無可能殺死人。甲無罪~

T大是不是認為本題為刑法271條殺人罪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因果關係不成立),所以無罪???
------->客觀要件有行為、因果~   我個人覺得這兩個都沒過~ 所以無由成罪~

ps:如果同意小的意見,請僅對『T大的解答內容』提出意見,並附理由。

理由併意見~
一、參張師之刑總理論與運用~
刑法之行為:行為除意思、動作外,仍需發生外界一定之結果。故如法益沒被侵害或遭到危險、義務沒被違反,都非刑法意義之行為。
此題甲拿方糖給乙吃,並無可能造成法益侵害、亦無即將遭受危險、更無法明文之義務違反。

二、相當因果關係---自行參判例
甲給乙吃方糖想要致其於死,其有何違反客觀上注意義務??又有何客觀上可預見以患有糖尿病可能引發病症而死亡???

三、客觀歸責理論---過失犯---自行參該理論
甲給乙吃方糖,有何提高其死亡風險或創造其死亡之風險?? 答案就是沒有,因甲根本不知已患糖尿病可能引發病症而亡,立於第三人角度觀之,亦難認其有何風險,實質言之,其乃屬日常生活中之容許風險~ 既然屬容許之風險,何以要將乙之死亡結果要歸責於甲~

四、由不能犯之重大無知之手段不能觀之~
甲拿方糖給乙吃想殺死乙,行為之無知方式,本即不可能造成任何危害,然乙死不符不能犯之規定,蓋因不成犯之多餘立法瑕疵,造成甲成罪,但不罰??試問,本即無罪,然卻假面給予不罰,使其人身留下汙點,有何其義??

五、採類迷信犯觀之~
甲給乙吃方糖欲置其於死地~又非何嘗不是無知迷信一種~

以上都是我亂說滴~( 綜合亂說滴,在綜合一次   呵呵~)表情

sierfa大~~ 這樣可以了嗎??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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