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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h125be646
2012-03-31 17:57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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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4-01 21:35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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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 我來亂滴~
分明是兩題~ 樓主你騙人~ Q1甲有殺人乙的故意,但正常認知上方糖並無可能殺死人,然其行為發生錯誤,卻還是造成了乙的死亡。 其無知行為與其行為發生錯誤,對甲而言,甲還是完成殺死乙 甲成立殺人既遂罪~ Q2甲之無知行為引發乙糖尿病急性酮酸中毒、高血糖滲透壓非酮性昏迷後死亡。 其無知行為對乙引發病症死亡,雖對甲而言,甲還是完成殺死乙。然其無知行為,就正常認知上並無可能殺死人。 甲無罪~ 以上我亂說~ 呵呵~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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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h125be646
2012-04-02 12:54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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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一半
第一題是某書的問題 第二題是我想到的問題= =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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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2-04-02 13:31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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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T大第2題的答案,
T大的結論,似乎是說甲將方糖加入乙的飲料為殺人罪不能未遂的。(請指正) 但是出現了乙死亡的結果,應該不能論未遂犯,而應論既遂犯。 因此小的認為只有故意殺人罪及過失致死罪可以選。 我選過失致死罪。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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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4-02 14:38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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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4-02 13:31 發表的 : 沒有啊~ 大大你誤會了~ 我沒定調為殺人罪之不能犯--->成罪,但不罰 我的答案是無罪 呵呵~ 過失致死罪?? 我有想過,但甲有提高風險或是創造風險;或者有違客觀上注意義務及客觀上可預見-->結論好像是沒有 既然沒有,過失犯就無由成立。 這兩題,讓我感覺沒討論的重點。因為不知要討論啥?? 行為人甲之行為都是不能犯之手段不能,但還是發生結果~ 行為與結果之間又無法評價為不具因果關係~ 就第二題倒是可以在因果關係探討一下 所以我的答案是無罪 呵呵~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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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4-02 14:49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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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罪??
因行為人有惡性的想法,出於無知的行為,所以要論殺人罪?? 不才覺得殺人罪應該比過失致死罪更不可能~ 以上亂說滴~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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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2-04-02 17:40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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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僅就第2題討論,合先述明。
1.T大未定調本題為殺人罪之不能犯,又行為人甲之行為都是不能犯之手段不能。 那甲屬於哪一種犯罪分類? 2.T大認為無罪,換言之,T大是認為尚未著手? 因為不能未遂,T大也認為成罪,但不罰。 本題著手之後應該只有既未遂的問題,沒有無罪的問題。而且既遂犯才分 的出故意、過失討論的問題。 小的認為已經著手。 如果已經著手,主觀上且有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反本意,甚至可能有故意之適 用。 但本題有主客觀不一致,所以有過失的檢討餘地。 3.T大是認為尚未著手,應該沒有故意或過失的討論了。 故意或過失應該是小的討論的問題。 就過失而言,小的覺得有過失的結果,但容許小的偷懶一下略過。 我是來亂T大的~~~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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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4-02 18:20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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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4-02 17:40 發表的 : 不才舉個例子~ 甲相信偏方,認為吃檳榔配啤酒會造成心血管破裂而死亡。一日甲欲殺乙,先請乙吃檳榔後,再拿啤酒給乙喝,然乙因近日工作繁多早已操勞過度,患心血管疾病而不知。乙喝完啤酒血液噴張,終爆管而死亡。 不才把題2當此題看 呵呵~ 此題(瞎掰的) 大大此題就是等你來解的阿 呵呵~ 我早說過我來亂滴~ ------------------ 呵呵~~那大家一起亂~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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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2-04-02 20:10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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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迷信犯,不行不行。
迷信犯要用人類力量無法掌握的米信手段,拿方糖給人吃,大家都做得到。 不是迷信犯。 2.無知行為的著手,對於殺人罪而言,算未著手 既然未著手,只剩下預備跟陰謀犯,那大大要討論哪一個? 這一題用預備跟陰謀犯討論,你不怕又被檢討違反罪刑法定,違憲嗎?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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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4-02 21:44 |
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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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大大對迷信犯的定義真是棒~ 偏方不是迷信?? 不才的迷信是採廣義見解~ 呵呵 那請教~ 吃廟裡香煙灰~治病~是信仰還是迷信?? 2.無知行為的著手,對於殺人罪而言,算未著手?? ------>這裡我是以通說對著手之定義~去解釋。 就不才所舉例子~ 那拿檳榔跟拿啤酒給人吃喝,那也算著手?? 看不出有何危害?? 既然未著手,只剩下預備跟陰謀犯,那大大要討論哪一個? ----->唉又~~ 大大真是厲害~ 既然可以想到這裡,不才都忘了。不過忘得好 呵呵~ 這一題用預備跟陰謀犯討論,你不怕又被檢討違反罪刑法定,違憲嗎? ------>呵呵~ 罪刑法定早就被我消化掉~忘光光 違憲?-->我比較怕超過速限...被開罰單 呵呵 大大你現在是論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死罪??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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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2-04-02 22:01 |
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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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論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死罪??
T大附耳過來,我偷偷的告訴你: 都不是耶~~~~~ 現在在討論的只是甲到底著手了沒而已耶~~~~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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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4-02 22:26 |
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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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你不是認為過失致死罪?? 大大你知道嗎??不才為何會問你這問題?? 因為感覺你~~ 在跟我亂亂來~ 而我呢? 正在等你PO你現在的見解~ 呵呵~ 晚安囉~~ 現在試行新生活運動~~早睡早起 呵呵~ PS.剛剛發現~~ 迷信犯要用人類力量無法掌握的米信手段,拿方糖給人吃,大家都做得到。 不是迷信犯。 ----------->迷信犯:相信或運用無法掌控或難以捉模的力量或方式而為之。 拿方糖給人吃,大家都做得到,不是迷信犯?? ----->那拿針插稻草人,大家也都可以做吧!!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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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2-04-03 13:21 |
1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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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行為,好啊好啊。
但是我不覺得討論不法行為會比較省時省工。 →俺的看法: 行為是客觀面,但是不法行為已經加入評價。因為加入評價所以應該有評價標準。 所以評價不法行為,應該是討論整個構成要件客觀要素是否該當比較有實益。 題2,甲將方糖加入乙的飲料中,是否構成不法行為? 當然不會。從生活經驗中,我去買『〤心』飲料也都是『半糖正常冰』,從來店員也沒被檢察官約談過。 →以下是俺的想法: 所以,甲將方糖加入乙的飲料中,除行為以外,還要加上乙死亡的結果,以及甲的行為與乙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才能『評價』出甲的行為是否該當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的構成要件。 那俺覺得,甲將方糖加入乙的飲料中造成乙死亡的結果,構成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的構成要件客觀要素該當。 小亂怡情,大亂增長見聞~~~~~ 來亂的~~~ ps: 迷信犯,小的舉例錯誤,輸了。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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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2-04-03 19:22 |
1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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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T大:
不要再亂了,趕快告訴人家正確答案。 這不關我的事, 因為我不知道正確答案,我只有我的答案!!! 不要再亂了啦~~~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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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4-03 19:48 |
1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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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說~ 這題不會在國考出現~ 因為閱卷老師不會這麼無聊~~操死自己 @@" 國考一般解答內容有一定範圍~ 方便閱卷時,清楚看出來考生的程度。 此題較適合研究入門考~ 隨興發揮~~ 刑法~ 從沒標準答案~ 只有看你認同哪一種看法~ 哪一種見解~ 所以不用擔心~ 題目只是在幫助思考~~ 大家隨興討論~ 所以不才答案是看用的地方 呵呵~ 這裡~~ 我的答案早說過了~ 至於sierfa大的答案???或許是比較適合答案~ 等sierfa大PO解吧~~ 大大等你喔~~ 呵呵 PS. sierfa大~ 不才會送很漂亮滴花給你的 呵呵~ 真是期待~~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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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2-04-03 20:38 |
1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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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的,又把題目丟給我,下次不跟你亂了。
以下為個人看法: Q1.甲以為方糖可以殺人,欲將方糖加入乙的飲料,卻誤放了有毒化學藥劑,乙飲下後死亡。 Q2.甲以為方糖可以殺人,欲將方糖加入乙的飲料,卻因乙患有糖尿病,乙飲下後導致急性酮酸中毒、高血糖滲透壓非酮性昏迷後死亡。甲如何論處?? 第一題: 主觀殺人故意,客觀拿有毒化學藥劑,結果乙死,有因果關係→所以故意殺人該當 要討論的是:乙錯將方糖誤以為可以殺人如何評價? 那是責任階段要討論評價的問題,俺認為在犯罪成立時無需減輕或免除罪責。 第二題: 我採因果歷程錯誤的觀點。所以用客觀歸責的角度觀察。 甲將方糖加入乙的飲料→創造乙中毒的風險 乙死亡→風險實現 甲應成立過失致死罪。 其他細節部分,留給T大去解答了。 UMBRELLA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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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4-03 21:08 |
1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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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4-03 20:38 發表的 : ?? 大大你誤會了~ 我沒把題目丟給你啊~ 這題我早解了~ 只是解的不好~~ 你有意見吧了~ 還有一點~~ 都是你亂我吧~ 呵呵~ 你自己也有說過~ 有文可爬喔~~ 呵呵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4-03 20:38 發表的 :唉又~ 大大你什麼 "俺麥啦"---->什麼?? 我不會對男的這種事滴~ 你叫破喉嚨也沒人理你滴~~ 因為你是男滴~ 呵呵 第一題~~看法很榮幸大大差不多多多一二點~ 呵呵~ 第二題~~沒跟大大看法一樣實屬遺憾~ 既然不太一樣~~怎會有細節一樣~ 大大不用叫 "俺麥啦"~~是男人就要吞下去~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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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manko
2012-04-04 00:11 |
2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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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是跟T大一樣(結果)
Q1是沒有爭議的271I Q2 我各人認為在因果就過不了了。 客觀上甲將方糖放入乙的飲料中之行為,造成乙死亡的結果,兩者之間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因果關係,惟乙死亡之結果是否可歸責甲,茲述如下: 依客觀歸責理論,需製造不受容許之風險,並於此風險實現 又「甲將方糖放入乙的飲料中之行為」應以「客觀上第三人知認知」 對將糖放入飲料中之行為應未製造不受容許之風險才是。 除非是甲對乙「患有糖尿病」有特殊認知會導致乙死亡。 縱使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亦不能歸責於行為人 故甲並未製造不受容許之風險,不成立殺人罪。 我好像是更像來亂的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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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2-04-04 09:21 |
2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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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中,qq大的說法,小的有些疑問?請指導。
1.如果係採依客觀歸責理論,是否應以客觀的事實作為評價基準? 那麼,甲對乙「患有糖尿病」有特殊認知會導致乙死亡,這似乎是以甲的主觀認知作為評價標準,似乎與客觀歸責理論得評價基礎不合??? 2.甲有主觀殺人故意,這應該沒爭議。有乙死亡的結果,所以用因果關係討論。 就算因果關係不成立,仍可能有未遂犯的適用, 在無可歸責的因果關係之後,qq大是如何推論到無罪的結果?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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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4-04 21:59 |
2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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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4-04 09:21 發表的 : .................... 原來sierfa大喜歡亂亂來~ 而不喜歡來亂~ 甲對乙「患有糖尿病」有特殊認知會導致乙死亡,這似乎是以甲的主觀認知作為評價標準。 ---->非也~~ 這句話雖是甲主觀認識~ 但亦是眾凡夫俗子可認識~ 乃位於一般人之觀點評價~ 這就是這題討論過失致死罪過不了滴原因----->不才看法 如下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2-04-02 14:38 發表的 : 就算因果關係不成立,仍可能有未遂犯的適用??? --->不懂??sierfa大所指?? 因果與手段都是客觀要件。未遂是結果並未滿足~ 為什麼要再論未遂~ 因果關係不在~那過失致死罪客觀構成要件並不該當。 sierfa大的問題 還是在亂人 呵呵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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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manko
2012-04-05 00:06 |
2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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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4-04 09:21 發表的 :基本上跟T大已經幫我回答了 2.甲有主觀殺人故意,這應該沒爭議。有乙死亡的結果,所以用因果關係討論。未遂犯因為不想寫不能未遂,你們沒討論 因為本案屬手段不能 主觀有殺人故意,客觀上有著手 依舊客觀危險、新客觀危險、重大無知 不管採那一個學說,甲均屬無危險 所以無罪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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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4-05 11:31 |
2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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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qmanko 於 2012-04-05 00:06 發表的 : 大大你誤會了~ sierfa大跟不才我~~有討論喔(我們兩什麼都亂~~應該沒有少討論滴 呵呵),就是發現有些問題 如下: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4-02 13:31 發表的 :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2-04-02 14:38 發表的 : 重點是~~不能犯依法條文來看,是成罪,但不罰喔,並非無罪。 歡迎加入亂亂來行列~ 呵呵~~伍長是sierfa大 不才是第一位加入滴~ 呵呵~ 有順序排位~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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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yip2011
2012-04-05 12:31 |
2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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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用「相當因果關係」好像就可以解決了。
所以我認同T大的想法,Q1殺人罪既遂,Q2無罪。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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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2-04-05 16:26 |
2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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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有以下意見,提出建議,給大家參考一下。
按小的不成熟的看法,雖然同一個題目,但大家討論的內容都不一樣,所以沒有形成交集,像是在各說各話,所以小的已經有點不知道該怎麼表達意見。 建議先歸納一下前提: 小的認為第2題應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T大跟QQ大認為應該是刑法271條殺人罪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因果關係不成立) 是不是這個意思???(請指正) 那麼是不是先來討論其中一個論證過程。如此才有可能距焦集中爭點。 以下屬個人言論自由範圍的發言: 這一題是T大引出來的,應該從T大的論證開始討論。 從T大的解答: 甲之無知行為引發乙糖尿病急性酮酸中毒、高血糖滲透壓非酮性昏迷後死亡。 其無知行為對乙引發病症死亡,雖對甲而言,甲還是完成殺死乙。然其無知行為,就正常認知上並無可能殺死人。甲無罪~ T大是不是認為本題為刑法271條殺人罪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因果關係不成立),所以無罪??? ps:如果同意小的意見,請僅對『T大的解答內容』提出意見,並附理由。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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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4-05 17:39 |
2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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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4-05 16:26 發表的 : 理由併意見~ 一、參張師之刑總理論與運用~ 刑法之行為:行為除意思、動作外,仍需發生外界一定之結果。故如法益沒被侵害或遭到危險、義務沒被違反,都非刑法意義之行為。 此題甲拿方糖給乙吃,並無可能造成法益侵害、亦無即將遭受危險、更無法明文之義務違反。 二、相當因果關係---自行參判例 甲給乙吃方糖想要致其於死,其有何違反客觀上注意義務??又有何客觀上可預見以患有糖尿病可能引發病症而死亡??? 三、客觀歸責理論---過失犯---自行參該理論 甲給乙吃方糖,有何提高其死亡風險或創造其死亡之風險?? 答案就是沒有,因甲根本不知已患糖尿病可能引發病症而亡,立於第三人角度觀之,亦難認其有何風險,實質言之,其乃屬日常生活中之容許風險~ 既然屬容許之風險,何以要將乙之死亡結果要歸責於甲~ 四、由不能犯之重大無知之手段不能觀之~ 甲拿方糖給乙吃想殺死乙,行為之無知方式,本即不可能造成任何危害,然乙死不符不能犯之規定,蓋因不成犯之多餘立法瑕疵,造成甲成罪,但不罰??試問,本即無罪,然卻假面給予不罰,使其人身留下汙點,有何其義?? 五、採類迷信犯觀之~ 甲給乙吃方糖欲置其於死地~又非何嘗不是無知迷信一種~ 以上都是我亂說滴~( 綜合亂說滴,在綜合一次 呵呵~) sierfa大~~ 這樣可以了嗎??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