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报警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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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tuias
2012-03-10 03:09
楼主
推文 x0
请教一下,因为相信朋友,借钱时没有签借据,只有汇款记录和MSN通话记录及手机简讯,本来口头谈好分期还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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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引用 | 编辑 春之柏
2012-03-10 07:43
1楼
  
金额不大,到公所去申请调解.
民事案件未有刑事,警局不会理的.

献花 x3
引用 | 编辑 kai709
2012-03-10 09:43
2楼
  
我也赞成柏桧大大的看法, 申请调解比较好, 您可以参考: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 表情

献花 x0
引用 | 编辑 TJQAZ
2012-03-10 11:37
3楼
  
这篇~~就如同上述大大所言
个人也借出不少~~ 但好几笔都没下文~
这社会历练要交我们如何婉拒,如何取舍~
不然就是失去钱,或是失去朋友,或失去朋友与钱~
会借钱的也有分类型~~   但最后不还钱的就没分啦~~   呵呵
没事尽量喊穷~~ 借钱事就会少~
因为你真正穷得时候,或是人生低潮时,这种事绝不会发生~
这是我的体会~~楼主参考~

我对社会没负面看法~只是这社会什么人都有,你认识的人或许只是表面。
人生~ 有美好的~ 往美好去想~

祝~楼主顺利圆满解决~

对此,后来有人跟我提开票(这方面我完全不懂)
因为不借很难~~ 讨钱更难~~   呵呵 表情 所以要明哲保身~
以下供参考   http://tw.myblog.yahoo.com/hcwio128-new/article?mid=346&next=345&l=a&fid=5&sc=1
格友问:
我之前借钱给别人~对方有开一张本票~上面有对方的签名跟盖手印~之后有那给我哥看~我哥说这张本票是不成立~我想问成立一张本票~本票上面要有对方什么东西~有那位大大能跟我说一下~感激不尽~~
答:
基本上:有效本票的主要条件是~只要本票出自于发票人心干情愿、不受暴力胁迫之情况下签写的,均属有效本票。本票属见票即付,一般来说自开票日或兑现日起三年内可凭票要求开票人清偿票面金额;若超过三年而在十五年内仍可依法律途径取得债权,既而要求开票人清偿票面金额。

法扶会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2850305.html
朋友间借钱,最好能开借据
一、案例:
小芳与小萱是多年好友,小芳经营杂货店经常要向厂商进货,但因近几年来经济不景气及大卖场的兴起,小芳经营的杂货店生意每况愈下,经常付不出货款,某天厂商对小芳下最后通谍,再不付款就要断绝供货,小芳害怕数年心血都白费,只好拜托好友小萱帮忙,小萱心想朋友有通财之义,而且身边恰好有闲钱,小芳也承诺六个月后一定还钱且会加付利息,乃答应小芳的请求借了五十万元,但又想小芳虽然作了承诺但现在收入不稳定,万一钱借出去拿不回来怎么办,于是要求小芳开张面额五十万元的本票来作担保。结果六个月过去了,小萱也要用钱就向小芳讨钱,小芳一再藉词拖延,后来更避不见面。小萱为讨回借款,不得已只好拿着小芳签的本票向法院提起清偿借款诉讼。小芳在法庭否认有向小萱借五十万元的事情,并且说借钱一定会有借据,怎么只有本票?而且这五十万元的本票根本不是她签的,结果法院判决小萱败诉,小萱觉得很委曲,明明借了钱怎么要不回来?
二、解说:
借钱在法律上称为「消费借贷关系」,开票在法律上叫作「票据关系」。就本案而言,小芳签发本票的目的是在担保借款,所以借款是签发本票的「原因关系」。此外,例如:签发本票向厂商买货,买卖行为就是签发本票的原因关系;雇主签发本票给付职员薪水,给付薪资就是签发本票的原因关系。而在票据关系上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彼此互相独立存在,原因关系无效并不会影响票据关系的有效存在,同样的,票据关系无效也不会影响原因关系的有效存在,这是因为创立票据制度作为付款工具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所以要「认票不认人」,否则,收到票据的人都要去调查交付票据的人有无合法取得票据,如果不合法就不能收取这张票,那么用票据来作为付款工具的便捷性就会大打折扣。例如:甲因为向乙借钱而签发支票予乙,但乙事实上未交钱,反而将支票交给丙,丙向甲要求给付票款,甲不能再拿乙未付钱作为理由,对丙拒绝付款。除非丙明明知道乙根本未付钱给甲的事情,因为这个时候丙是「恶意」取得票据,如果只考虑票据的「独立性」和「便捷性」,而忽略了丙的恶意,还要甲付款,显然是不公平的,但在打民事案件的官司,证明事实的存在是要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如果不能证明,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所以,甲如果无法证明丙明知道乙根本未付钱给甲的事情,还是会被判决败诉。
既然创立票据制度作为付款工具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才赋予独立性,那么在票据行为直接当事人间,就无所谓独立性,例如:甲因为向乙借钱而签发支票予乙,但乙事实上未交钱,就持票要求甲给付票款,甲当然可以乙未付钱为理由,拒绝给付票款,此时,乙要证明已经交付钱予甲的事情,否则,就会被判决败诉。本案的情形恰好相反,是小萱已经将借款交给小芳,而且小芳为担保借款而签发本票,但事后却否认有借款的存在,由于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是彼此独立的,持有本票,并不当然表示有借款存在,除非小萱能证明小芳有向其借款的事实,否则,打起官司来稳输。
三、建议:
在朋友间互相借贷时,最好能开立借据,仅有签发本票或仅以不动产设定抵押权是不够的。而消费借贷契约,法律上的性质是「要物契约」,也就是要收到钱才算契约成立,所以开立借据时最好能载明借款人「已借到00元」或「已收取00元」,而不要只写上「兹向某某人商借00元」或「兹向某某人洽借00元」,否则,如借款人借钱后翻脸不认人,要打官司时,因借据上未载明「已借到」或「已收取」等语,就很难嬴了。

参考法条
◎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或执票人之前手间所存抗辩之事由对抗执票人。但执票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者,不在此限。

参考实务见解
当事人主张有金钱借贷关系存在,须就其发生所须具备之特别要件即金钱之交付及借贷意思表示相互一致负举证之责任,若仅证明有金钱之交付,未证明借贷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尚不能认有金钱借贷关系存在。」(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三七二号裁判)。
消费借贷契约为要物契约,因借用物之交付而生效。甲提出借据(借用证),如未表明已收到借款,尚不足证明其交付借款之事实,如经乙争执,仍须就交付借款之事实负举证责任。」(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六十九年度第二十七次民事庭会议)。
支票为无因证券,支票债权人就其取得支票之原因,固不负证明之责任,惟执票人子既主张支票系发票人丑向伊借款而签发交付,以为清偿方法,丑复抗辩其未收受借款,消费借贷并未成立,则就借款之已交付事实,即应由子负举证责任。」(最高法院七十三年一月十日七十三年度第一次民事庭会议决议)。

有效本票需具备的要件:1、发票人资料(真实全名&身份证字号&印鉴[最好是手指印,男左女右之大姆指手印]&地址[签写时身份证上之户籍地址]。2、开票日(一定要写,否则其他要件写的再详细都没用)。3、金额(大小写需吻合且不得涂改)。4、兑现日(可有可无,但,切记不得早于开票日!)
其他例如凭票支付给XXX与付款地,如能明载最好,空白也无所谓。凭票支付空白有利债权转让时免去纷争,且任何人均可做法律途径;付款地空白为诉讼时以发票人之地址的管辖法院为主,若签写时要求写为持票人居住地,则方便届时诉讼时持票人要至开票人户籍地或居住地法院开庭。


这么用心~~我真的亏很大   呵呵~~表情

献花 x2
引用 | 编辑 tuias
2012-03-10 21:32
4楼
  
对方的户籍在苗栗,我的户籍在宜兰,去市公所的话是要去苗栗吗表情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2-03-10 07:4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金额不大,到公所去申请调解.
民事案件未有刑事,警局不会理的.


献花 x1
引用 | 编辑 tuias
2012-03-10 21:39
5楼
  
谢谢Tjqaz大大,可惜我现在只有汇款记录,msn对话记录及手机简讯,我会想办法跟对方谈补签借据的事的,希望对方能同意签给我表情

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2-03-10 11:3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篇~~就如同上述大大所言
个人也借出不少~~ 但好几笔都没下文~
这社会历练要交我们如何婉拒,如何取舍~
不然就是失去钱,或是失去朋友,或失去朋友与钱~
会借钱的也有分类型~~   但最后不还钱的就没分啦~~     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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