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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11-06-30 12:20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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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哎~哎~
你想太多了啦~ 要先打賀爾蒙 才變性 要打完賀爾蒙 怎麼會懷孕了~~ (保留子宮)這會萎縮的 如果有人這樣出題 會被批成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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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manko
2011-06-30 13:05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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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到底要考法律常識還是醫學常識阿.....
利用民法1065II,自然血親以出生為發生親屬關係,行為人生出來的一定是兒的母阿! 除非他是「阿諾」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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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11-06-30 13:31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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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ownews.com/2008/04/04/334-2255714.htm
記者詹珝榕/編譯 男人懷孕,這可不是愚人節的玩笑!還保留女性生殖器官的美國變性男湯瑪斯‧畢提,用捐贈的精子成功受孕代妻懷孕,目前已經懷孕六個月,3日上歐普拉的節目當場照超音波,肚子裡的孩子是個女娃兒。 湯瑪斯畢提跟妻子南西羅伯茲原本過著不受干擾的生活,直到兩人決定生下自己的孩子。美國脫口秀主持人歐普拉:「懷孕的那個人,是湯瑪斯,而不是南西。(啊什麼...)我先讓你們緩和一分鐘。」 在眾人的驚訝之下,挺著大肚子的湯瑪斯跟著妻子現身了,接受名嘴歐普拉的訪問。南西說:「我不能生,我已經切除子宮,我沒有子宮,但是他有,所以就由他來生。」 其實湯瑪斯原本是女生,還曾經參加過選美比賽,但是被老天錯置身軀的她有個男人心,因而決定動變性手術,不過因為擔心有天可能想生孩子,接受變性手術時保留了女性的生殖器官,沒想到這個決定造就了今日令人難以相信的奇蹟。 在脫口秀節目的見證下,湯瑪斯當場接受超音波檢查,儀器傳來令人驚喜的嬰兒心跳聲,湯瑪斯感動的留下男兒淚。湯瑪斯說:「這真是奇蹟,我們看到她了,我們的小小奇蹟。」 目前懷孕六個月的湯瑪斯就跟一般孕婦一樣,有特別愛吃的東西,也經常感受到寶寶的踢動,也會擔心懷孕影響外觀。湯瑪斯說:「很不巧的,我沒有孕婦裝可穿!」 湯瑪斯的預產期是7月,雖然孩子是他「生下來」的,不過將來孩子還是叫他爸爸,而且不管外人如何以奇怪的眼光看待他們,湯瑪斯夫妻倆已經準備好要迎接這個新生命的誕生。 原文網址: 男人代妻懷孕 美變性人當眾照超音波:寶寶是女的! | 國際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08/04/04/334-2255714.htm#ixzz1Qjb1qMd6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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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sedward
2011-06-30 15:44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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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還是會採殺嬰 畢竟有殺人故意 進而實現這個風險 一定會成立的 不成立 那要法律做什麼 大家都玩這一套就可以名正言順的殺人了 只要是不聽管教 就給他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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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11-07-01 09:02 |
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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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生得出來再說~~
生出來 就271吧~~~ 為什麼 代理孕母 http://www.drkao.com/3rd_site/season/2/1.htm ......4. 母殺甫出生之子女罪....... 哪時候雙魚座的變八卦魚~~ 讀冊卡重要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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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11-07-01 10:57 |
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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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0M光纖網路要到期了
SEEDNET,HINET,新世紀資通,台灣固網 那一個俗又大碗,各位提供意見一下 現在20M的價格跟50M的差不多 似乎半強迫升50M 3Q大家~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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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esan
2011-07-01 13:17 |
1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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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11-07-01 09:02 發表的 : 不錯的文章~很多重要概念。 (其中有關生母遺棄跟生母殺嬰刑度失衡是我認為生母殺嬰裡最精彩的考點。生母殺嬰比殺直尊來的難的多,不知為何就是老考殺直尊。) 不過......這篇正好驗證我的看法,我引一下裡面相關的段落 「4. 母殺甫出生之子女罪 .......蓋代理孕母於代孕胎兒出生以後,即交由其提供精卵的父母親扶養,根本無所謂面臨心理上強大壓力之狀況。........故代理孕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代孕之子女者,應適用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 他提到的概念「生母壓力大」,代理孕母並沒有,所以不適用。但樓主提出的例子卻貨真價實的是「生母」,只不過他是「男的生母」,所以我說如果生母壓力大,那男的生母壓力不是更大?不只減輕,而是大大的減輕才符合立法要旨吧? 另,回應有人提出「刑度攔截」跟「類推適用」二種解決方式 我的想法是,這二種方法大同小異,都是到有責性再處理。 但這的案例是法律解釋的問題。以前(現在其實也是)都認為生母必為「母的」,但時空變遷,當生母亦可能為男性時,到底適用與否?很簡單,從立法意旨去做法律的解釋,可以發現性別其實不重要,重點還是「生母壓力大」一句話,男性生母又有何不可? 那麼,用「類推適用」或「刑度攔截」的話,法官就有自由心證的空間。如果在解釋上面處理,那法官就必須依法判決而無裁量空間,對人權的保護上更為周延,應為更妥適的做法。解釋能處理的應無必要到有責性再處理,此為刑法架構理論上當然之理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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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merbrisen
2011-07-01 15:50 |
1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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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也認為甫生產時候的媽媽的壓力,如果依此文之見解,那甲夫乙妻分別提供精卵來請丙女代理受孕,後來乙妻在丙女生產時就把小鬼幹掉,這樣可以該當274嗎?這也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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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淡風清
2011-07-01 16:34 |
1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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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也覺得不須要想的這麼複雜
生母應是指"本生之母",代理孕母雖是為他人生子,仍是"生母",自有適用生母殺嬰罪。 會認為代理孕母法律關係難是因為想太多了吧,回到問題本身其實很簡單 生下嬰孩之人即是生母,就這麼簡單 至於孩子的身份問題,則是民法認領或收養的問題 小女是這麼認為滴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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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esan
2011-07-01 16:34 |
1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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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問題我覺得沒有期待可能性降低的問題,甚至有惡性較一般殺人為重的可能
生母壓力...是說以前我沒生過,以後也不可能,就只能用想像的...應該大部分來自生理上。那此例已無生理上之壓力,單就心理上來說,能花錢找代理孕母應該也看不太出來會有什麼壓力,這種想辦法生出來然後殺掉的行為,反而會被認為「玩弄生命,視生命為無物,將刑法中最重視的價值踐踏於腳下」,算惡性重大吧,當然還是要看真正動機而定。 總之生母殺嬰一定不適格。如同龍q大所言,以考試來說,沒有生母壓力大這個條件就不用想太多,一般殺人下去就ok了 更正...是樓樓上...我講的不是孕母殺,而是生母請人代生後殺之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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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1-07-01 17:33 |
1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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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用在於要件的『客觀面』與『主觀面』或『形式』與『實質』
解釋條文意旨,所以是變性者(女變男)或代理孕母只要符合一定 要件就能適用,只是要件怎麼解釋很能出現的答案不只一種。 如果大家都認為絕對代理孕母不得適用,因為沒有生母的成為母親的 壓力,但是如果題目改為,代理孕母因為委託人因為事故死亡,導致 自己出現必須生孕且撫養的義務,當下會沒有『生母壓力』!? (而且這應該會比一般生母的壓力更具備爆發性) 或是變性人,轉性而生產後雖有甫生產,但沒有生母壓力所以不能用! ?但如果他沒變性就能用這不就矛盾,而且限制性別選擇之下多了一 個不能適用的情形(也有憲法第七條的問題),所以從客觀或實質解 釋上,條文旨意應該是『生產的人對於生產後的壓力』,而不是形式 上主觀解釋『母』的角色!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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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l651029
2011-07-02 03:29 |
2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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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的想法 來自看林東茂老師的書后想法
如行為人的行為,對於法律上行為,合乎要件,為何不給予適用,蓋因對行為人之刑法地位更有利,並無不利,刑法謙抑性,對於有利應予放寬認定 著重客觀形勢,須由生母所出(母一定是女性嗎?那公海馬例子 顯然跟人類社會有所不同) ,但仍是為自然法則, 小的認為拜科技進步,由男生小孩,非不可能,殺人並非無規定,但要件不符如不處理 顯與社會期待正義有相當落差,生母殺嬰原就是減輕處罰,既有出生事實,探討其生身之人之主觀要件意思後,當可自明,又民法有訂法律文字解釋不可拘泥,對於不利影響應為嚴格拘束,對於有利合無不可主張. 有前輩提到民法觀念,讓我想到刑事訴訟若以民事訴訟為斷,應裁定停止訴訟,待相關民事訴訟裁判後,再續行訴訟,刑庭可以丟給民庭先判斷沒有問題,再依此作刑事判決, 10樓大 所云,類推是到責任層次解決,也非必然,惟誠如10樓大所述,既是類推,就表示法律未定其明確要件,謂恐疏漏 自應旁引類推適用相類似,而刑法禁止類推,現在多數學說均認刑法得予類推 以讓行為人做有利主張,要否採用 自由實務操作之法官做判斷,若法官否定類推適用,行為人亦可對此確定判決作大法官聲請解釋,自可就此定論,爾後爭執 自是為學術討論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