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竊盜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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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雞腿
2011-06-26 12:19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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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了進乙宅行竊而先偷了一輛車,進入乙宅行竊後,發現乙面貌姣好在家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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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芸淡風清
2011-06-26 16:26
1樓
  
小女不才的想法:
一、甲偷車→ §320
二、進入乙宅→ §306
三、進入乙宅行竊→ §320
【§306+§320=§320(應該是法條競合…吧) 】
不過好像有要修法把§321的夜間去掉,那就變成§321而不是§320。不知道過了沒?
四、性侵乙→ §225?熟睡算是"其他相類之情形",所以…
總結:§320+§320+§225=§50(數罪併罰) 表情

如果誤認的話,應該算詐術性交罪吧。之前有過案例,把小偷當老公,記得那時是用詐術性交罪!
請其他大大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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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ancesan
2011-06-26 22:31
2樓
  
321已公佈施行囉

熟睡性交225ok,有關誤認為老公而性交的部分

這裡沒有詐術的問題。除非小偷跟該女說「我是你老公」而該女真的相信,那才是詐術。老婆誤以為是老公而不抵抗,是225。如果小偷誤以為該女是看自己帥所以同意性交,那連225都有問題。

刑法上並沒有詐術性交的條文.....只有詐術使人誤為配偶而性交罪。以詐術然後性交,實務上歸類於221裡的他法,學說歸類於225的趁機,而且很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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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芸淡風清
2011-06-27 16:55
3樓
  
那像新聞常播的宗教淫棍也是225嗎?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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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ancesan
2011-06-27 21:09
4樓
  
實務上是都用221來判,所以是看不到225判。如果解題是用221是比較穩一點,學界的說法不見解統一,實務上是統一的。當然,學界在這點上面罵的也是很兇...所以

不過題目有出現跟詐術相關的東西,都會很難,這個爭點反而是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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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963854
2011-07-06 07:56
5樓
  
221和225都可以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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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ommerbrisen
2011-07-06 14:17
6樓
  
下面是引用 s963854 於 2011-07-06 07:5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221和225都可以八....

拙見:考試還是按部就班來寫,既然題目未有提及強制手段以及被害人抵抗,那構成要件該當方面,就應該往225走,從221走,小的實在想不透有啥方法可以把「強制手段或其他違反意願方法」這個填起來。
--
不過這個方式頗有高雄女童案,被指摘為恐龍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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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ancesan
2011-07-06 20:31
7樓
  
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於 2011-07-06 14:1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拙見:考試還是按部就班來寫,既然題目未有提及強制手段以及被害人抵抗,那構成要件該當方面,就應該往225走,從221走,小的實在想不透有啥方法可以把「強制手段或其他違反意願方法」這個填起來。
--
不過這個方式頗有高雄女童案,被指摘為恐龍的可能。

哪一件?以手指強制性交然後地院輕判,後來引出7歲以下視為221的刑庭決議嗎?(是不是我記錯了,7歲以下=221,真有這麼扯?)

這幾年相關判決,大多都是地院判的正確,反而刑庭決議問題很大

法官越來越難當了,動不動就要回到侏邏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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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1-07-06 21:24
8樓
  
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於 2011-07-06 14:1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拙見:考試還是按部就班來寫,既然題目未有提及強制手段以及被害人抵抗,那構成要件該當方面,就應該往225走,從221走,小的實在想不透有啥方法可以把「強制手段或其他違反意願方法」這個填起來。
--
不過這個方式頗有高雄女童案,被指摘為恐龍的可能。

要填起來僅簡單,拿97年第5次刑決解釋『違反意願』的理由拿出來,複製後
在貼上221是論的理由中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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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往真裏修
2011-07-08 15:10
9樓
  
甲對熟睡的乙 原本應是基於「強制性交」的故意

如果乙誤認甲是老公,而不抵抗呢? 又該處何罪

-------------------------------------------------------------------

此時對甲的行為評價  

便要考慮「因果歷程錯誤」的問題了

(因為結果依然是性交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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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9754114
2011-07-10 17:39
10樓
  
221→可是小偷沒有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225→誤認甲是老公的部份可能不是225的構成要件,因為如果甲很清醒,但是小偷和老公長得很像等等,似乎就沒有225適用

不過這麼一來,我們可能又要回到侏儸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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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往真裏修
2011-07-10 22:45
11樓
  
未施強暴脅迫?也就是說小偷在壓上去之前 女子就先說了「老公,來吧」

如此就更好處理了
直接適用229條即可
(學理上稱此為:默示詐欺,是一種作為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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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original246
2011-07-23 15:43
12樓
  
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1-07-06 20:3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哪一件?以手指強制性交然後地院輕判,後來引出7歲以下視為221的刑庭決議嗎?(是不是我記錯了,7歲以下=221,真有這麼扯?)

這幾年相關判決,大多都是地院判的正確,反而刑庭決議問題很大

法官越來越難當了,動不動就要回到侏邏紀



你說的是   最高法院99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諸觀性交相關的條文哪有規定7歲這數歲?!

這刑庭會議根本有違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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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original246
2011-07-23 16:13
13樓
  
問題1

甲犯:

320、306、321

而306+321=55(論321)

題意:發現乙面貌姣好在家熟睡,而性侵乙→221

這是違反其意願!!

320+321+221=50

至於225我覺得也適用,老話一句,刑法沒正解

一切評分都依典試委員主觀之「不公平」心態評分!!



問題2

不是要看他有無抵抗,就算被害人被五花大綁也無法抵抗

要看有無違反其(乙)意願!!! 

只要違反就屬221




問題3

這問題我有疑問,上面有人提到:

第 225 條 I: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條文裡的”其他相類之情形”熟睡算是嗎?

還是要患有相類的精神疾病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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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ark_liang
2011-07-31 22:52
14樓
  
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

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 這就要看法官如何解釋

第二百二十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如果法官正常會成立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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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atking1978
2011-07-31 23:10
15樓
  
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1-06-26 22:3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321已公佈施行囉

熟睡性交225ok,有關誤認為老公而性交的部分

這裡沒有詐術的問題。除非小偷跟該女說「我是你老公」而該女真的相信,那才是詐術。老婆誤以為是老公而不抵抗,是225。如果小偷誤以為該女是看自己帥所以同意性交,那連225都有問題。

刑法上並沒有詐術性交的條文.....只有詐術使人誤為配偶而性交罪。以詐術然後性交,實務上歸類於221裡的他法,學說歸類於225的趁機,而且很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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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風天
2011-08-12 17:50
16樓
  
如果成立221,就要討論是否成立222加重強制性交吧!
怎麼前面的各位大大都沒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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