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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哀
2011-06-20 01:28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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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因欠税遭行政执行处限制出境,A依行政执行法第9条声明异议而遭驳回后,A得如何提出救济? (A)经诉愿程序后提起行政诉讼(B)直接提起撤销诉讼(C)直接提起课予义务诉诉讼(D)不得声明不服 国家赔偿法第10条第2项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与请求权人协议成立时,应作成协议书, 该项协议书得为执行名义。若嗣后有声请强制执行之必要,应依下列何种法律声请之? (A)行政诉讼法(B)民事诉讼法(C)行政执行法(D)强制执行法 -------------------------------------------------------------------------------------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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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dehui
2011-06-21 18:00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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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解答,仅供参考
辛巴威自去年以来,面临了非常严重的通货膨胀。根据经济学家估计,目前辛巴威的通货膨胀率已高达五十亿兆%,中央银行必须不断印制新钞以提高面额(图一),甚至在今年年初发行到面额一百兆的新钞,但此面额在当地也只能买半条面包而已。高通膨的结果导致人们不敢留现金在手上,所以拼命的消费买东西,导致超级市场商品辅上架就被抢购一空(图二)。辛巴威的经济受此影响,变得一蹶不振。 【98.2 自由时报】 关于通货膨胀的叙述,请问下列何者为是? (A) 通货膨胀对于本国的出口较为有利 (B) 货币的数量减少,也会导致通货膨胀 (C) 通货膨胀对于社会上所得的重新分配,有直接的影响 (D) 通货膨胀对领取固定薪资的人而言,具有较高的消费力 个人想法:答案为C 因高通膨,会造成存款、领死薪水、商品分配,造成直接重分配的效果! (A) 通货膨胀对于本国的出口较为有利→无关出口 (B) 货币的数量减少,也会导致通货膨胀→货币数量减少,依货币需求理论,通膨会降低 (D) 通货膨胀对领取固定薪资的人而言,具有较高的消费力→通膨会使领死薪水的人消费力降低 如果辛巴威政府想以紧缩的货币政策来解决问题,请问下列何种方式较可能达到目标? (A) 继续发行高面额的货币,使民众消费力提高 (B) 减少货币的供给量,削减可供使用的资金以冷却消费 (C) 呼吁人民减少购买商品,以储蓄、节俭的方式渡过这段时间 (D) 从国外进口大量商品,使民众有足够商品可以购买,藉此刺激经济 个人想法:答案为B 此题选项,只有AB两个为货币政策,其余皆不是 (A) 继续发行高面额的货币,使民众消费力提高→继续发行高面额,表示货币一直在贬值,消费力自然会降低! 请问当政府发行公债时,对货币市场有何影响? A刺激景气B景气过热C刺激投资D减缓投资 个人想法:答案为D 发行公债时,资金会回流政府手中(央行),故货币数量会减少,此时造成利率上升,不利投资!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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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legend
2011-06-22 08:34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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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解行政法的好了
不过我不是很确定 答案请楼主在补一下 因欠税遭行政执行处限制出境,A依行政执行法第9条声明异议而遭驳回后,A得如 何提出救济?(A)经诉愿程序后提起行政诉讼(B)直接提起撤销诉讼(C)直接提起课予义务诉诉讼(D)不得声明不服 ANS:B.因为声明异议视同诉愿.可直接提起撤销诉讼 ------------------------ 国家赔偿法第10条第2项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与请求权人协议成立时,应作成协议书, 该项协议书得为执行名义。若嗣后有声请强制执行之必要,应依下列何种法律声请之? (A)行政诉讼法(B)民事诉讼法(C)行政执行法(D)强制执行法 ANS:这题我想了几天.我想可能是D 因为国家赔偿适用的法源 首要为特别法.再来是国赔法.最后是民法. 特别法和国赔法没有另外的执行法 而民法则是强制执行法. 不知道正确答案对吗?@@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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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box
2011-07-21 16:42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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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因欠税遭行政执行处限制出境,A依行政执行法第9条声明异议而遭驳回后,
A得如何提出救济? (A)经诉愿程序后提起行政诉讼(B)直接提起撤销诉讼 (C)直接提起课予义务诉诉讼(D)不得声明不服 行政执行法第九条系对行政执行之程序行为不服之救济方法, 旨在撤销、更正或停止执行行为,不涉及行政实体法上判断, 且执行程序贵在迅速终结,法律既已明定声明异议为其特别救济程序, 则举凡执行程序中之执行命令、方法等有关措施,均应一体适用特别救济程序, 不得再循行政处分之一般争讼程序请求救济,亦不得再次声明异议。 所以第1题应为d 国家赔偿法第10条第2项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与请求权人协议成立时,应作成协议书, 该项协议书得为执行名义。若嗣后有声请强制执行之必要,应依下列何种法律声请之? (A)行政诉讼法(B)民事诉讼法(C)行政执行法(D)强制执行法 参考 强制执行法第4条 强制执行,依左列执行名义为之: 一、确定之终局判决。 二、假扣押、假处分、假执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诉讼法得为强制执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诉讼法成立之和解或调解。 四、依公证法规定得为强制执行之公证书。 五、抵押权人或质权人,为拍卖抵押物或质物之声请,经法院为许可强制执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规定,得为强制执行名义者。 除前述五款之执行名义外,其他依法律规定得为执行名义者,即属本款之执行名义 例如国家赔偿法之协议书、乡镇市调解条例之调解书、还有本票等 所以第2题也应为d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