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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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betty721205
2011-03-01 19:33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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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以下題目成立哪些刑法法條?

(一)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乙最後傷重不治

(二)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甲為避免讓人發現車禍,將乙棄置山中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乙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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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ntustch
2011-03-01 20:02
1樓
  
我覺得(一)應該是278II而非271
因依題意乙最後傷重不治故乙之死亡應視為重傷之加重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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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OEI004
2011-03-01 20:34
2樓
  
小弟拙見,有錯請不吝指教:

1.構成277 ,294i後段 ,185-4 因傷重不治而死,傷害之貢獻度大,論以傷害致死罪
2.構成277 ,294i前段 ,185-4 因遺棄而加速既存風險,論以遺棄致死罪
3.構成276 ,185-4(隱瞞肇事者身分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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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X19841014
2011-03-01 21:16
3樓
  
個人僅供意見參考如下:
§17之加重結果犯係前故意行為+過失結果。
飆車若有壅塞陸路之情狀尚可適用§185II。

職此,個人認為(一)§284前段或後段+(§294II+§185-4+§55)+§50
            (二)§284前段或後段+§294II+§50
            (三)§276+§185-4+§50

若題示(一)甲逃逸前心想乙死了就算了。>>§284前段或後段+[§294I+§185-4+(§271+§15)+§55]+§50
若題示(二)甲遺棄之行為是為了讓乙早日投胎。>>§284前段或後段+[§294I+(§271+§15)+§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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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1-03-01 21:18
4樓
  
下面是引用 betty721205 於 2011-03-01 19:33 發表的 刑法問題: 到引言文
請問以下題目成立哪些刑法法條?
(一)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乙最後傷重不治
(二)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甲為避免讓人發現車禍,將乙棄置山中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乙最
  後傷重不治
(三)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已當場死亡,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
.......




偷懶一點:
題目主觀不明,且無法確切從客觀行為推論,故論甲撞到乙是無故意過失
(一)結果不可歸責是否能成立肇逃,個人採否定說,故甲無罪。
(二)甲對乙無保證人地位,但積極將乙棄置山中,客能該當殺人罪、無義務者之遺棄致死罪、(肇事逃逸罪-同上排除)
      甲將傷者棄置山中,使被害人難以獲得他人之援手,難認其無殺人之未必故意,故論殺人既遂。
(三)無罪(理由如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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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eric0606
2011-03-02 13:27
5樓
  
 小弟野人獻曝了...表情
(一)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乙最後傷重不治
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之行為應成立過失傷害(284第1項)
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之行為應成立肇事逃逸罪(185-4)
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之行為不成立無義務遺棄致死罪(293第2項)
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之行為不成立不作為殺人罪(271+15)

(二)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甲為避免讓人發現車禍,將乙棄置山中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乙最
  後傷重不治
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之行為應成立過失傷害(284第1項)
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甲為避免讓人發現車禍,將乙棄置山中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之行為應成立肇事逃逸罪(185-4)
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甲為避免讓人發現車禍,將乙棄置山中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之行為應成立無義務遺棄致死罪(293第2項)
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甲為避免讓人發現車禍,將乙棄置山中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之行為應成立不作為殺人罪(271+15)

(三)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已當場死亡,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
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已當場死亡,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之行為應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277)
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已當場死亡,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應成立肇事逃逸罪(185-4)
甲不成立無義務遺棄致死罪及不作為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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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X19841014
2011-03-02 16:51
6樓
  
個人提供參考資料如下:
§294II係依法令負有扶助、保護義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規定)
§294II係加重結果犯(故意行為+過失結果)

§294II與(§271I、§15)應不會同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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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1-03-02 21:04
7樓
  
其實這故事告訴我們,過失時最好一口氣撞死人!
不然人一定要救!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smallship
2011-03-17 16:03
8樓
  
下面是引用 betty721205 於 2011-03-01 19:33 發表的 刑法問題: [back],tpc[/back]
請問以下題目成立哪些刑法法條?
(一)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乙最後傷重不治
(二)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甲為避免讓人發現車禍,將乙棄置山中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乙最
  後傷重不治
(三)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已當場死亡,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
.......
.
小弟也來測驗一下…哪位大大有正確解答啊?
.
第一個情況,應該成立 185-4 +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62 + 294Ⅱ 。
第二個情況,應該成立 185-4 +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62 + 271 + 15。
第三個情況,應該成立 185-4 +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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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T史密斯
2011-05-31 13:46
9樓
  
下面是引用 betty721205 於 2011-03-01 19:33 發表的 刑法問題: 到引言文
請問以下題目成立哪些刑法法條?
(一)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乙最後傷重不治
(二)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甲為避免讓人發現車禍,將乙棄置山中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乙最
  後傷重不治
(三)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已當場死亡,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
.......



個人愚見:
1.首先要先判斷甲飄車的行為,在主觀上該當故意過失?

2.再來要先檢討乙的死因是否是因為甲棄之不顧而發生的
  (1)若是:
        a.甲主觀過失:可能成立284I過失傷害罪,和294II遺棄致死罪+185-4肇事逃逸罪
     ( 法競或想競,要看你如何認為185-4的保護法益  為何),之後在數行為構成數罪名侵犯數法益,數罪併罰
        b .甲主觀故意:可能成立277I傷害罪,294II遺棄致死罪,實務認為,故意肇事不應成立185-4,因為沒有期待可能性               
 
(2)若不是:
     a.甲主觀過失:可能成立276過失致死,而是否有185-4的部份,有爭議,不過有實務見解認為,只要被害人當下沒立刻死亡,而逃逸者,仍構成185-4,故為276+185-4數罪併罰
        b甲主觀為故意:可能成立277II傷害致死罪,其乙死因與甲遺棄行為無關,故不會成立29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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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other994
2011-06-01 13:13
10樓
  
(一)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乙最後傷重不治
因為乙流血是甲所造成,故甲對乙有危險前行為之保證人地位
甲成立293第2項,有義務不作為遺棄致死罪再與284過失傷害數罪併罰

(二)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甲為避免讓人發現車禍,將乙棄置山中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乙最後傷重不治
甲有將乙棄置山中之作為遺棄
成立293第2項,有義務作為遺棄致死再與284過失傷害數罪併罰

(三)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已當場死亡,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
甲成立276再與185-4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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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JQAZ
2011-06-02 15:24
11樓
  
小弟意見:
(一)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乙最後傷重不治
因為乙流血是甲所造成,故甲對乙有危險前行為之保證人地位
甲成立293第2項,有義務不作為遺棄致死罪再與284過失傷害數罪併罰

過失傷害 + (肇事逃逸、遺棄致死罪、不作為殺人罪)括弧內是一行為,再與過失傷害數罪併罰。

(二)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甲為避免讓人發現車禍,將乙棄置山中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乙最後傷重不治
甲有將乙棄置山中之作為遺棄
成立293第2項,有義務作為遺棄致死再與284過失傷害數罪併罰

過失傷害 + (肇事逃逸、殺人罪) 括弧內是一行為,再與過失傷害數罪併罰。

(三)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已當場死亡,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
甲成立276再與185-4數罪併罰

過失殺人 + 肇事逃逸 數罪併罰 一樣答案,表示最簡單。所以 做人要簡簡單單。

小弟意見,不知對錯,僅供參考。

ps.剪貼沒別的意思,只是離回文較近也剛好回答方是差不多。法條全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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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ancesan
2011-06-14 04:58
12樓
  
下面是引用 betty721205 於 2011-03-01 19:33 發表的 刑法問題: 到引言文
請問以下題目成立哪些刑法法條?
(一)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乙最後傷重不治
(二)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驚慌,甲為避免讓人發現車禍,將乙棄置山中隨即駕車揚長而去,乙最
  後傷重不治
(三)甲高速在市區內飆車撞到乙,甲下車看到乙已當場死亡,十分驚慌,隨即駕車揚長而去
.......

好像沒那麼複雜

1.293無義務、294有義務,應優先適用294
2.185-4跟293 294應屬不同法益,都要提到再競合掉

(一)185-4、294II 從一重論294II,再跟284併罰
(二)直接271了,一般常理殺人的未必故意應該說的通,再跟284併罰,而185-4的行為被271吸收掉,例外不用提。如認為無殺人故意的話,那就同上(不過寫法不同)。
(三)276、185-4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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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clock
2011-06-16 00:46
13樓
  
這裡有點小問題,如果是怕人發現,且也知道乙血流不止有死亡之危險,那甲的作為因該是算間接故意的殺人既遂了,因該不會論到遺棄致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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