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若認屬買賣,健保局財務組指,可視為捐贈,是否有刑131 I 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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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夢之神
2011-02-17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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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1-02-17 22:01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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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違背法令=打死構成要件之成立!其意思甚應該包含行為違背法令~~所以怎麼看都不構成本罪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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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夢之神
2011-02-19 02:47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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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夢之神
2011-03-11 09:10
3樓
▲
經高人指點
有個錯誤之處
更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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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觀上,
今,扣除稅額,無疑為郭因而獲得利益
但,健保局財務組對於是否捐贈認定,非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然,若其出具相關捐贈證明,仍應可認對於愛心專戶之捐贈為其監督事項
是,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
提出拙見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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