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若認屬買賣,健保局財務組指,可視為捐贈,是否有刑131 I 之嫌?

Home Home
引用 | 編輯 創夢之神
2011-02-17 21:32
樓主
推文 x0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1-02-17 22:01
1樓
  
明知違背法令=打死構成要件之成立!其意思甚應該包含行為違背法令~~所以怎麼看都不構成本罪131!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創夢之神
2011-02-19 02:47
2樓
  
對不起!您沒有登入,請先登入論壇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創夢之神
2011-03-11 09:10
3樓
  
經高人指點
有個錯誤之處
更正如下
====
(1)客觀上,
今,扣除稅額,無疑為郭因而獲得利益
但,健保局財務組對於是否捐贈認定,非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然,若其出具相關捐贈證明,仍應可認對於愛心專戶之捐贈為其監督事項
是,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
提出拙見不吝賜教謝謝

獻花 x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