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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fish7402
2010-11-19 10:12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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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1萬給10萬 糊塗行員險賠錢更新日期:2010/11/19 04:11 千元鈔竟當百元鈔給 〔自由時報記者胡健森、江志雄/綜合報導〕拿10張千元鈔票去農會換百元零鈔,竟換回100張千元大鈔?宜蘭縣5月發生這宗烏龍案,拿1萬元卻換到10萬元的黃姓婦人因曾拒絕歸還而被告侵占;但法官認為,起因是農會林姓臨櫃人員發生錯誤,與侵占罪構成要件不符,最後判決黃婦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跑10多趟 婦人才還錢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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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廿
2010-11-19 11:09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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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女子的淺見:
刑法335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起因行員疏失) 民法179條:不當得利之效力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糊塗行員險賠錢)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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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ahon_1
2010-11-22 10:37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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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如何是侵占
所以法律人在一般人眼中是ET 不食人間煙火 ^^ 但是就刑法的觀點 這大鈔是行員基於給付的想法提供給婦人 已移轉大鈔所有權予婦人 婦人何來侵占之有? 倘若論以詐欺尚有討論空間 比如婦人明知行員的錯誤 故意不告知,使之維持錯誤 但,這又須看婦人有無告知的義務了!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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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0-11-22 11:25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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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移轉大鈔所有權予婦人婦人何來侵占之有?
因為他沒有這個權利永9萬塊,而且單純以若具備不法意圖與易 持有為所有,是成立侵佔!只是兼抑思想而難以予刑法鄉繩的問 題~~況且,財物移轉處分有效?也不會是詐欺~~因為沒有施 予詐術!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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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0-11-22 21:25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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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鈔雖然已經移轉所有權,但是H婦的侵占行為並不一定是在此發生,也就是說當L行员是基於錯誤而將千元大鈔交付給H時,雖然該移轉所有權行為已經有效,但是在此有可能是物權行為錯誤,如果L能該當民法第88條第1項的規定(沒有但書的情形),那當銀行跟H要求還回大鈔時,就代表已經行使撤銷該錯誤的物權行為(民法第88、90條),此時該大鈔的所有權仍為銀行所有,此時H仍拒絕還大鈔,該拒絕還的行為就正正易持有為所有的行為!
2.不過在現實生活上,當我們拿到10萬元時一般會將該錢存入金融機關或是與自己的錢混合放在一起,此時就有可能該當民法813條規定的混合,因為無法正確的找出那些大鈔,所以H若主張已經混合,那麼就算銀行主張意思表示撤銷,該大鈔的所有權也已經依民法813規定由H取得,所以H若主張已經混合所以拒絕歸還,那麼該拒絕歸還的行為就不能該當侵占。 基本上的概念是刑法侵占是保障所有權而非債權,所以有時候會要關心到該動產有無特定,當無法特定例如混合而被認為所有權依民法813的規定而由行為人取得時,此時就不會該當侵占,因為是法律規定讓該婦人取得所有權(補償的方法則是讓原所有權人取得債權參照民法第816條),而不是該婦人易持有他人之物為所有,反之如果該動產一直可以特定,例如放在信封中(實務最常見的例子),那就依然有可能藉著行使撤銷權而主張該所有權仍為銀行所有,從而該當侵占行為。 不過88條的但書(過失應該為抽象輕過失或具體輕過失或重大過失則又是一個爭議)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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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fish7402
2010-11-23 14:05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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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樓的大大 解了我很大的疑問
我的問題正是卡在 行員於發現後向H婦人討回 但婦人拒絕 應該有侵占的故意與行為.........但卻不該當侵占 原來是因為混同了~~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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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l651029
2010-11-23 16:38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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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問題
既然行員已經合法由自己的錯誤移轉持有這筆大鈔,從而既物權無因性,所為之物權行為有效, 又刑法處罰之行為在行為時,有因為合法移轉自己錯誤行為後,再論以他方刑法侵占意圖嗎??這後學不懂 ,有些(我的)邏輯上矛盾,本是合法 後又非法,蓋一行為須有一故意,既後面的侵占故意,但無侵佔行為,侵占是繼續犯還是狀態犯,查資料好像為狀態犯,所以本來不成立,後來又成立,如果說因為撤銷移轉物權行為,而使得其持有之正當性有問題,而到回追朔既往,這有點顛覆後學所知道的刑法禁止朔其既往, 後學駑鈍認為討論與刑法無涉之後,應以民法不當得利或8樓前輩所言以動產混合 索回其所有財產 ,請諸位前輩們指導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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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0-11-23 20:32 |
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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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物權行為無因性,不是物權無因性,以前詹老師再3強調!
2.我之前的討論僅在討論客觀構成要件(侵占)有無該當,並未涉及主觀構成要件,合先敘明。 3.由於H在收下大鈔後,並沒有其他明顯行為可以判斷是占為己有的直接證據,因為行员此時並沒有向其索討,既然如此,H可以主張對方並沒有行使撤銷權,也就是說縱然認為該物權行為錯誤,也不是當然無效,而是由原意思表示者來決定要不要行使民法第88條的撤銷權,所以侵占行為原則上不會該當於剛換完大鈔的時候。 4.但是在H的主觀上而言,是有可能認為他自己在剛換完大鈔時就發現錯誤,不過他自己並不知道民法的規定,所以他以為該大鈔的所有權會因為錯誤而使的移轉行為並沒有發生效力,從而所有權仍在銀行,他有可能本於這樣的故意(此時就是錯誤)而該當侵占罪的主觀構成要件(該錯誤並不能組卻故意)。 不過由於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此時最多只能轉入未遂的檢討(335第2項)。 5.所以要檢討是不是該當335第1項,較可能該當的情形即為前論及H拒絕歸還的時點,此時銀行已經明白表示要求反還該大鈔,而H仍拒絕返還時,其拒絕返還的行為客觀上可能該當侵占,主觀上也該當不法所有意圗以及侵占故意,而主觀上的想法是可以一直存在的,刑法論及既遂罪的主觀構成要件主要是在討論著手時有故意,有就可以繼續檢討,至於著手之前有無故意並非必要之要件,有也可以沒有也可以!精確的說,所謂構成要件故意(既遂罪)其實應該是指"著手時"的主觀想法與認知! 6.如果H是如4.的例子,一直以為她自己沒有所有權,後來雖經銀行跟其要求返還,仍拒絕返還,此時就可能認為有2種看法: A.2行為,前1行為是335第2項,後1行為是335第1項,然後數罪併罰。 B.1行為,不過由於客觀上情形的變化導致行為既遂,此時1行為侵害1法益,法條競合(補充關係的階段類型)。 至於採A或B個人以為要視當時具體情形來判斷,如果他拒絕返還的原因是基於他堅信物權行為錯誤應該使得自己一開始就沒有所有權,所以已經抱定主意一直都拒絕歸還,而且2者相距時間非常短暫,那麼可能採B說。反之一般會採A說,簡單的例子就是若A想殺B,第1下用刀刺沒刺中,我們認為是未遂,可是第2下刺中並成功刺死了B,如果2下相距時間很短,而且他開始就是計畫要連續刺好多下我們會認為是1個殺人行為,反之則可能被認為是數行為。 7.如果H開始是正確認知到自己是有大鈔所有權,但是對方有撤銷權,他為了避免對方行使撤銷權所以採用混合的方法(此時他主觀上已經認知到該大鈔的所有權可能會因將來對方行使撤銷權而非屬自己所有),爾後銀行果真向H行使撤銷權,此時會不會該當335第1項可能有爭議,不過無論如何總之舉證非常困難。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