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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0-08-08 20:11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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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衝突的義務,對於不作為之部分當然不只合約上和親屬上,因為保證人的種類有幾種
,相對的那些人都有一種義務:履行救助或防果義務!! 復據,義務衝突乃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其一要件法益衡平屆可以審查(2)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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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10-08-08 20:33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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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義務衝突在保證人地位(這裡有許多說法)及期待可能下被修正。主要在保證人地位,林的刑總有提到。沒有保證人地位,進不到義務衝突的期待可能性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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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821
2010-08-09 20:40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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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簡單說也是有監督者保證和保護者保證
但再於兩者都有義務之下是否會追就說為何不救比較重要那個? 例如像是火災發生時保母只救小孩不救自己的母親? 兩者都是有義務的保證人 還是說在這邊是不重要的事項,只要都是保證人地位,不用去苛求先救誰?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