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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o711014
2010-05-17 00:50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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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帮助犯论较为正确~~~
甲只是提供帐户给乙,帮助乙方便实行诈骗之行为,甲就算明知~~而论以共同正犯,有点过头了~~ 最简单的共同正犯要有共同犯意、共同实行行为~~但依题示甲只是提供东西,没有犯意之犯行,如果甲亦有从中谋得利益的话,就应论以共同正犯。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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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ecutor
2010-05-17 01:42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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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帮助诈欺犯丫,甲没有参与构成要件,也没有为意图为自己所有,反正他只提供帐户做工具,诈得的钱没有分到他,而且实务上百分之九九,也都论帮助诈欺犯丫,这是标准的实务题型,参考判例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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