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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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芸淡風清
2010-04-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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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警察特考三等試題】甲夜間開車在十字路口候停,被後方機車騎士乙撞上。甲下車,發現乙受傷,渾身刺青並有濃濃酒味,甲擔心乙鬧事,雖然車後燈被撞破,但仍隱忍而去。數日後,甲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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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0-04-29 21:13
1樓
  
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10-04-29 20:20 發表的 肇事逃逸、緊急避難: 到引言文
【98警察特考三等試題】甲夜間開車在十字路口候停,被後方機車騎士乙撞上。甲下車,發現乙受傷,渾身刺青並有濃濃酒味,甲擔心乙鬧事,雖然車後燈被撞破,但仍隱忍而去。數日後,甲在加油站停車加油,碰巧乙也在加油,乙朝甲走來。甲以為乙有意問罪,急速倒車,結果撞上進入加油站的另一車輛,駕駛人受傷。甲只好下車認賠。事實上,乙並未認出甲,只是要告訴甲,甲的車子底盤粘著一個特大的塑膠袋。問:: 甲第一夜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是否成立肇事逃逸罪? 甲誤以為乙企圖問罪,倒車撞傷他人,能否主張緊急避難

這是在公職王的fb看到的,想看看大大們的見解

1.肇事逃逸,若行為人「無故意過失」時,是否須負責?
2.1.肯定說
2.2.否定說
2.3.採__說
個人採否定說。蓋因不救助受傷的人,屬於不作為犯。不作為犯以有作為義務者為限,換言之,甲對乙必須有保證人地位。本題中,甲遵守交通規矩在十字路口候停,並未違反任何義務。酒駕之機車騎士乙騎車從後面撞上甲,導致乙受傷,甲無須對其負責,也就是說,甲並無保證人地位。所以即使乙死亡也不甘甲的事(考試時可以寫漂亮一點,這邊只簡單論述想法。)
2.甲極速倒車撞到其他車子,導致駕駛受傷,故意或過失?
2.1.甲面對何種法益之緊急危難?以傷害他人之身體法益是否具必要性及衡平性?
2.2.誤想避難中,若避難過當,是否有影響?
(例如,甲誤以為乙要打他,結果故意開車撞傷路人而逃離。即使乙是真的要打甲,甲之避難行為亦不符合優越利益保護原則,此時應如何處理?)



我好像變成問問題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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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芸淡風清
2010-04-29 23:16
2樓
  
我也是答不成立肇事逃逸、緊急避難
可是我跟其他人的答案不一樣,就我一個人說甲不成立 表情
好孤單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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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jacko711014
2010-04-30 00:34
3樓
  
甲夜間開車在十字路口候停,被後方機車騎士乙撞上。甲下車,發現乙受傷,渾身刺青並有濃濃酒味,甲擔心乙鬧事,雖然車後燈被撞破,但仍隱忍而去。數日後,甲在加油站停車加油,碰巧乙也在加油,乙朝甲走來。甲以為乙有意問罪,急速倒車,結果撞上進入加油站的另一車輛,駕駛人受傷。甲只好下車認賠。事實上,乙並未認出甲,只是要告訴甲,甲的車子底盤粘著一個特大的塑膠袋。問:: 甲第一夜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是否成立肇事逃逸罪? 甲誤以為乙企圖問罪,倒車撞傷他人,能否主張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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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於騎士的受傷,甲可以主張信賴保護原則,毫無過失,對於自己的後車燈的損壞,則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無論從什麻角度看,駕駛人都沒有肇事,機車騎士的受傷不能歸責於駕駛人,只有車禍的發生可以歸責於駕駛人,駕駛人才有法律的義務去救助被害人,或去防止公共危險的蔓延。
2、不能主張緊急避難,甲論以過失損毀罪和過失傷害罪,惟損毀罪不罰過失,甲成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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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思考~~
肇事逃逸罪和違背義務遺棄罪的關係?
肇事逃逸罪保護之法益?
從而論刑法第185-4條文的有何不妥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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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0-04-30 06:37
4樓
  
下面是引用 print1314 於 2010-04-29 22:4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甲不成立肇事逃逸罪因甲可主張信賴原則因甲自己已守好交通規則此時可信賴乙也遵守交通規則
實屬合理僅是過失.但此罪無處罰過失因此不成立肇事逃逸罪.
此題屬誤想的緊急避難,乙依事實來說並非危難.會再補充.


這句話有問題,
若大大的「過失」是指發生車禍,那甲就得負責;
若指的是逃逸,那就更奇怪了,甲一定是「故意」離開現場的,怎麼可能會「過失」離開現場!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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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芸淡風清
2010-04-30 09:48
5樓
  
看到有人說:只要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不論是被撞或撞人的,如果沒當場處理(ex.報警)而離去的話,就算是肇事逃逸!!??
到目前為止,小女還沒聽說過這種講法,有大大聽過嗎?
這樣不是就把肇逃的解釋擴大了嗎? 這題如果要找問題的話,應該是甲對乙有沒有遺棄罪吧
啊~~不知道啦~~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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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0-04-30 15:33
6樓
  
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10-04-30 09:4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看到有人說:只要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不論是被撞或撞人的,如果沒當場處理(ex.報警)而離去的話,就算是肇事逃逸!!??
到目前為止,小女還沒聽說過這種講法,有大大聽過嗎?
這樣不是就把肇逃的解釋擴大了嗎? 這題如果要找問題的話,應該是甲對乙有沒有遺棄罪吧
啊~~不知道啦~~ 表情


有聽過這種講法嗎?
有。之前跟q大討論時聽q大講過,支持的老師印象中是黃榮堅老師。因為黃榮堅老師的保證人地位,只有危險前行為;而這個危險前行為並不止於違法的前行為。詳細妳可以請教q大。

不過黃榮堅老師是刑法界的孤鳥,
除非完全熟悉他的體系,還是建議乖乖跟著通說走。
(這點一直是小弟個人信念(代表也有可能是錯的) 。考試作答面對答案有數種學說時,應以通說結尾為佳。除非對於少數說完全了解,也就是說您能點出通說錯誤在哪,而少數說為何是對的。否則,通說仍是一種較安全的方式。【不管閱卷老師支持哪一說,通說總是一種解決的方式】 至於有老師認為應採「實務見解」,周胖在書上不反對(實務見解也有一定的說服力)。但是,周胖上課也講過,若遇到題目是出來「婊」實務界的,寫實務見解不就等於送死!再加上閱卷老師似乎以學界居多,所以......。)

遺棄罪
甲對乙並無義務,不可能論有義務者之遺棄罪,只能論無義務者之遺棄罪。惟無義務者之遺棄罪以積極行為者為限,本題甲並未有積極行為,故不成立。 (也就是說,若甲下車見乙受傷,把乙載到山中荒野處遺棄,甲就該當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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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verlly
2010-04-30 17:38
7樓
  
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10-04-30 09:4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看到有人說:只要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不論是被撞或撞人的,如果沒當場處理(ex.報警)而離去的話,就算是肇事逃逸!!??
到目前為止,小女還沒聽說過這種講法,有大大聽過嗎?
這樣不是就把肇逃的解釋擴大了嗎? 這題如果要找問題的話,應該是甲對乙有沒有遺棄罪吧
啊~~不知道啦~~ 表情


有  實務有不少判決採此見解 但尚未形成判例
 

88年台上字第7396號判決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
致人死傷逃逸罪,則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
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是該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
否過失,則非所問
,.......
95年台上字第4264號判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固不以行為人對於
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為必要
,但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非出於故
意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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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0-05-01 04:26
8樓
  
對於肇事之部分小的支持V大所言,咎其因,肇事逃逸罪第一個敗點"致人於死傷"
之部分,為匪夷所思之下,於行為人對肇事無故意過失,仍不得為逃逸之行為,否則
極喪失本罪原本應保護之客體(往來通安全之社會法益而非個人法益)~~當然,遺
棄罪之部分,按刑法274條而言,無法辨別乙是否具備無自救力,當從輕認定乙備
有自救力與否之下,難謂成立294(附帶疑問:適用危險前行為之折衷說,除有因
果之危險前行為之下,行為人尚須有能期待為之救助義務>這是為何敝人仍不解其意,
為啥判斷危險前行為,會用到期待可能性)!!

誤想防衛之部分乃針對過失致傷,如此,用學說開刀~~~
------------------->以上是胡說~~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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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0-05-01 06:22
9樓
  
試想:

甲、乙兩輛車並排停紅燈,斑馬線上的路人丙走到甲車前時突然用頭去撞甲車,然後受傷倒地,甲、乙不理而去。
1.甲肇事逃逸?!會不會太瞎了!?
2.保護「往來交通安全之社會法益」?! 那如果甲在丙尚未撞上之前,瞬間倒車,至丙撞上乙車,丙受傷倒地。此時責任轉到乙身上?
3.同樣遵守交通規矩停等紅燈,結果「倒楣」被撞上的反而莫名其妙多了一項法律義務!?

A開車開到一半被不知道哪來的飆車族B開車追逐,B車故意撞A車,結果B受傷,A車不理開走;或者B車不小心打滑撞上A車,B受傷,A車不理開走。
A肇事逃逸?!



小弟拙見,這......已經違反因果「歸責」了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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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芸淡風清
2010-05-01 09:17
10樓
  
所以小女不太能接受這種看法
如此一來,台灣應該每天都有很多人是現行犯了,太誇張了啦~
這等於無限擴張解釋了…
如果這種見解能通的話,小女也曾差點成為肇逃的現行犯…只是都沒受傷啦
我的小50撞到BMW的大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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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verlly
2010-05-01 12:37
11樓
  
冰大
你的例子乍看之下對無過失的肇事者似乎不太公平
但是我們可以把同樣的事實換不同的時空背景來觀察
台灣有很多的地方一到晚上9點後路上就沒什麼人了
至少我的故鄉彰化芳苑就是如此
假設你的例子發生在晚上10點的彰化芳苑
鄉間小路上沒什麼人 就只有肇事者與被害人雙方在那條路上
如果在被害人受傷之情形下 我們不課以無過失的肇事者救助義務
那麼還會有誰來救助被害者 被害者只能無助的坐在地上等著偶然行經之路人伸以援手嗎
就算有路人經過 就現今社會而言 很難期待該路人一定會對受傷之人施以援手
被害者雖然是自找的  但是過錯有大到必須以其自身之生命作為犯錯的代價嗎
正因基於此種想法 所以立法理由中才會明白揭示本罪所保護的是被害人的生命身體法益
希望透過課以在場的肇事者保護義務(刑事責任)  來減少被害人的傷亡
因為在某些案例中 除了肇事者外 可能找不到其他人來的及對被害人施以救助

實務此種見解合不合理 我只能說部分案例合理 部分案例不合理

至於學說見解方面
林鈺雄老師認為所謂的肇事 只要行為人與事故之發生具有因果關係即為已足
林東茂 張麗卿老師則認為須限於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具有過失

至於我個人見解 比較傾向林鈺雄老師
理由在於
(1)基於本條文之文義解釋
(2)就本罪保護的法益 不論採生命身體安全保障說 或民事請求權保障說 或公共安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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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0-05-01 17:46
12樓
  
下面是引用 verlly 於 2010-05-01 12:37 發表的 Re:: 到引言文
冰大
你的例子乍看之下對無過失的肇事者似乎不太公平
但是我們可以把同樣的事實換不同的時空背景來觀察
台灣有很多的地方一到晚上9點後路上就沒什麼人了
至少我的故鄉彰化芳苑就是如此
假設你的例子發生在晚上10點的彰化芳苑
鄉間小路上沒什麼人 就只有肇事者與被害人雙方在那條路上
如果在被害人受傷之情形下 我們不課以無過失的肇事者救助義務
那麼還會有誰來救助被害者 被害者只能無助的坐在地上等著偶然行經之路人伸以援手嗎
就算有路人經過 就現今社會而言 很難期待該路人一定會對受傷之人施以援手
被害者雖然是自找的 但是過錯有大到必須以其自身之生命作為犯錯的代價嗎
正因基於此種想法 所以立法理由中才會明白揭示本罪所保護的是被害人的生命身體法益
希望透過課以在場的肇事者保護義務(刑事責任) 來減少被害人的傷亡
因為在某些案例中 除了肇事者外 可能找不到其他人來的及對被害人施以救助
同理,若在鄉下荒野的小屋,小偷從屋頂欲進入偷竊,卻因瓦礫破舊導致失足跌落頭破血流,鄉下荒野沒什麼人
,就只有屋主與小偷雙方, 如果在小偷受傷之情形下 我們不課以無過失的救助義務,
那麼還會有誰來救助小偷,小偷只能無助的坐在地上等著偶然借宿之旅人伸以援手嗎?
就算有旅人借宿,就現今社會而言,很難期待該旅人一定會對受傷之人施以援手,
小偷雖然是自找的,但是過錯有大到必須以其自身之生命作為犯錯的代價嗎?
基於此種想法,是不是也應該立法理由要求屋主救助以保護小偷的生命身體法益?
實務此種見解合不合理 我只能說部分案例合理 部分案例不合理
實務這種「定義式」的解釋很難說服我表情
至於學說見解方面
林鈺雄老師認為所謂的肇事 只要行為人與事故之發生具有因果關係即為已足
林東茂 張麗卿老師則認為須限於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具有過失

至於我個人見解 比較傾向林鈺雄老師
理由在於
(1)基於本條文之文義解釋
(2)就本罪保護的法益 不論採生命身體安全保障說 或民事請求權保障說 或公共安全說

個人一直覺得民事求償說是一種很瞎的說法!
1.以民事求償要求行為人必須留在現場,那麼傷害、竊盜、殺人、放火等,是不是也要要求行為人留在現場?
2.如果是民事求償,為何要以致人死傷為要件,應該只要車子有毀損就要留下來!

生命身體安全保障說-同前述例子(小偷)。

公共安全說。.......拙見以為,這或許是唯一可接受的學說。





以上......個人對肇事逃逸沒有研究表情 純粹就一個法律門外漢的角色說理,有謬誤請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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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0-05-01 22:21
13樓
  
為啥每次有但討空間的題目都是在必人不醒人事之時間暴出來???
其實通說是為犯意義務之危險前行為!!但是黃榮堅老師的見解可以
拿來是論一下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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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0-05-01 22:26
14樓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5-01 22:2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為啥每次有但討空間的題目都是在必人不醒人事之時間暴出來???
其實通說是為犯意義務之危險前行為!!但是黃榮堅老師的見解可以
拿來是論一下 表情



表情明明是q大太常酗酒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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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0-05-02 09:19
15樓
  
沒錯的話:
林玉雄老師.林東茂老師是採違反義務之危險前行為(義務違反性),而且也是
目前通說~~相關考題:去年司特四等刑法第四題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5-01 22:26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明明是q大太常酗酒

我是冤枉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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