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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dehui
2010-04-19 18:16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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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行政程序法第125條: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 依行政程序法第123、125條之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其原處分機關有權廢止之,其效力自廢止時發生! 故就全民健康保險法,政府有權利修法後,依原授益人並無法主張「修法後」之利益損失,請求國賠!除非就全民健康保險法其適用的條文有疑義(或認定有疑慮),始得向原處分機關(全民健保局)提出訴願之為撤銷處分(撤銷健保繳款單)! 但行政處分之執行,不因訴願之進行,而停止執行! 所以,只能先繳後,看訴願是否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不行再打行政訴訟! 不過,提醒您,提出訴願不用費用(但至少二個月),提行政訴訟需要先支付訴訟費(若無勝算,還是不要多花訴訟費,因為訴訟費可能比健保費還貴)!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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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ling
2010-07-08 13:32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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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請你去查 信賴保護的定義 成立條件 相對應的訴願程序及訴願機關如何決定
以及訴願駁回 打行政訴訟的部份 這也是考試的重點 二 發給你通知書的單位與寄給你繳款書的單位是同一單位? 通知書應該屬授益性的行政處分 通知書的內容為何 有無 行政處分之附款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561,&job_id=27023&article_category_id=205&article_id=12387 人民總是吃虧的 這不會是社會行政人的基本態度 公務員的依法行政 是一種自我保護 人民的依法 取得權益 也是要知法後才能去依法爭取 最後 請你去查 社工人的 倫理兩難這一主題 這些都是考試重點也是將來當公務員的實際工作的準繩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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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ling
2010-07-11 17:27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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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所得逾萬 低收健保補助沒了
〔記者魏怡嘉/台北報導〕沒有工作收入,想要申請健保局低收入戶健保補助,要小心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的存款利息金額,一旦年存款利息大於一萬者,就無法以低收入名目取得健保費補助資格。 民眾黃小姐因為娘家父母一年的存款利息有二萬,被排除在低收入戶的健保補助之外,黃小姐不服,向本報爆料。 黃小姐表示,去年因符合健保局原先的低收入認定條件,於九月向健保局申請健保費補助,當時申請通過可以獲得二年的健保費補助,後來健保局又變更低收入認定條件,她原有的補助都被取消。 黃小姐不滿地說,政符答應人民的事,一夕之間就可以片面改變,連一聲通知都沒有,她還是工會通知才知道,硬是補繳了五千多元。 黃小姐指出,為了向健保局申請通過補助,費了一番工夫才備齊文件,最後還被取消。健保局給的理由之一,竟是因為娘家父母利息所得超過二萬元。她已經出嫁多年,報稅時也沒有報撫養娘家父母,怎麼可以將這筆收入算到她的帳上? 健保局官員表示,原先的補助標準,即家戶平均每人所得在內政部公告最低收入一點五倍者,健保費補助二分之一;家戶平均每人所得在內政部公告最低收入二倍者,則健保費補助四分之一。 健保局:補助滿6個月才取消 但這個補助政策受到輿論抨擊,認為家中有大筆存款的人也可以通過申請,有失補助精神及用意,於是加設排富條件,亦即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年存款利息大於一萬者,就意味家中至少有五十萬以上存款,不符合申請條件。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l/11/today-complain2.htm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