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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zip383
2010-03-04 17:37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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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亲戚当会计25岁无前科纪录,于去年3月至12月涉嫌窃盗公司印章利用业务之便,以支票方式陆续盗领该公司资金24笔合计金额约150万,另由老板私人帐户直接盗领现金16万(此部分赃款经劝说已归还给该公司老板)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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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2010-03-04 18:06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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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法官会不会比较心软,判个集合犯或包括上一罪吧!
2.应该还有伪造有价证卷(支票) 3.和解刑会比较轻吧?,而且会比较容易假释 4.看法官哦!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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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098505
2010-03-06 22:27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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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侵占(成立)、窃盗(成立)、伪造特种文书(成立)、行使伪造文书(成立)、盗用印章(成立)…不知道了!
2不管如何。依§57科刑时以行为人责任为基础…有很多标准:动机、目的、手段、品行、损害…、犯罪后之态度 3先不要被成立多少罪吓到!你的案子,侵害的是多个财产法益(会找一个最重的刑),另外盗领钱的部份(339-3,我不知道会不会成立!已还钱了!→这罪名会与财产法益的罪数罪并罚,就是两罪相加,EX一个判3年,一个判4年=4~7年之间,由法官裁量!) 4以上自已见解!没有任何实际经验,但差不多了吧! 5和解…会不会判缓刑?不知! …有任何不对地方请各位指教…谢谢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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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10-03-07 00:36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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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中或已起诉?
若是侦查中,在检察官,找看看有无缓起诉的可能性?或只是民事的借贷关系? 或是简易判决、认罪协商等。可能不必进去关? 另外,和公司之间的财务问题,一定要解决。 实体法上: 会计,有保管印章吗?钱在银行,并没有保管钱,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去领钱?算不正的诈欺罪,不算业务侵占(民法的混合,钱在银行,不是在会计持有中,要件不符。)用支票,伪造支票并使用,而且是诈欺,所以一次算一个行为,可能仅论诈欺一罪。有24次则24罪。 诈欺罪可以简易处刑,也在认罪协商的要件中。每一次的行为都可以。但有无因为太多次,而变成不可以,还要查。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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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zip383
2010-03-07 16:54 |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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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0-03-07 00:36 发表的 : 已经作完笔录于过年前函送了,但是至今一直没侦查我们在等通知。 在报警作笔录时已经认罪并主动提出犯罪方式及次数。 他没保管印章,但有保管支票,因此每次的犯罪都应该会构成盗领印章(窃盗)及伪造文书罪。 请问一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去领钱?算不正的诈欺罪,不算业务侵占)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去领钱一般不就是业务侵占?为何是不正的诈欺罪呢? 我听他老板的律师说还构成背信罪?是不是说有业务侵占都会跟背信罪一起成立呢?(他没保管印章应该不构成背信才对阿! 我自己认为。)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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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10-03-07 17:32 |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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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背信,保管支票本,却去领钱。
盗用印章+伪印文十伪有价证券+行使伪有价>一行为的话,算一个罪名(伪文) 背信。。。。,一行为,不同法益,想像竞合>算伪文 。。。。。。。 总之以违背职务的背信(要保管好支票的职务)+盗印+伪印文+伪有价+行使伪>就算一罪。 按此而言,没有339-1或-1的不正诈欺。(因为印真,票真)没有骗银行)(一说) 至于是否业务侵占? 没有保管印章, 只保管支票(没有填上任何有效发票行为,只是一张纸),侵占一张纸,没有这个罪责。业务侵占一张纸? 。。。。 所以,另一说,以不正方法取得印章而使银行误以为真正有权之人,给付票款,算不正的诈欺(339-2?) 。。。。 管见,不是业务侵占的重罪(没有保管钱,而将钱给占了)(这一条是重罪) 比较接近是,339-2?(?指自己再查一下法条,不正诈欺罪)(比较轻), 。。。 再来是24次的认定。每次都可能缓刑(这部分必须说理,按易科罚金的释字和最新修法的类推,有利类推,不能因为总计起来,就不能缓刑。)累计起来,本质不变,还是可以缓刑。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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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10-03-08 08:41 |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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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inzip383 于 2010-03-04 17:37 发表的 业务侵占的一罪一罚问题:1.应该没那么重 2.那三项,(和解后)一个判6个月到1年,看就很严重了 3.尽早和解比较好,这案子要缓起诉很难,我看法先求老板谅解,在检察官争取缓起诉(不行)-----认罪协商(一定准)会少判一半的刑 4.要缓刑---看运气吧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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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zip383
2010-03-08 22:12 |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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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0-03-07 17:32 发表的 : 背信(要保管好支票的职务)+盗印+伪印文+伪有价+行使伪>就算一罪? 她是不是算遂行接续犯?因为每个过程都均足构成犯罪要件。把以上算一罪是何罪呢?是不是用想像竞合取其最重的罪呢? 犯了24次事不是该用数罪并罚的方式呢? 不管如何谢谢版主及柏桧的协助,目前先行处理民事和解部分,刑事等开庭再听法官判决吧! 十分感谢!!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