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民事訴訟與追訴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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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cad1979
2010-01-25 19:22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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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爸爸最近過世了,但最近才查到有親威把共有財産盜賣,我爸本人也有份
是30幾年前賣的,過戶的共有人名字都是他簽的,媽去地政事務所查過

里長說己過了偽造文書的追訴期15年

但依常理推斷,刑法的偽造文書或啥之類的不能告

民事法律上只要證據還在,應該還是可以拿回來吧
憑「過戶的共有人名字都是他簽的」這點(筆跡都是他的),
數個共有人印章也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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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12191219
2010-01-26 11:25
1樓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這是總則規定
也就是說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時效最多為十五年
你們的案子法律已無法改變
只能看私下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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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10-01-26 12:52
2樓
  
找來和解一下,成立新的法律關係,時效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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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cad1979
2010-01-27 09:46
3樓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1-26 12:5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找來和解一下,成立新的法律關係,時效重算.
時效早己超過了,那合解或調解還會重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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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10-01-27 09:56
4樓
  
時效利益是可以拋棄的.
又和解成立的和解契約和原來沒有同一性,是新的契約關係,時效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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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12191219
2010-01-30 08:05
5樓
  
良心,道德,再來才是形成規範的法律
大家都是親戚
有道是:夭壽錢,失德了
多拿的退回去對子孫應該比較好
不過退回去的要算贈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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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uciferydog
2010-01-30 11:39
6樓
  
1.你說你媽去地政事務所查過,那我先假設本案共有財產是不動產
2.妳親戚未得你父親的同意在30多年前移轉該不動產所有權給他人,你父親可能可以請求返還該不動產並塗銷該登記的請求權基礎是民法第767條+819第2項(該移轉不動產所有權行為可能屬於無權代理,依據民法第170第1項應該係屬效力未定,而於您父親表示拒絕承認時,確定的不生效力)
3.根據大法官釋字107,您父親依上述請求並未有時效的問題。
4.不過卻有善意信賴的問題,也就是說如果買不動產的人(登記為所有權)又把該不動產賣給另一不知情者A並已完成物權登記,那A由於善意會受到保護以維交易安全。
5.當該A受到法律終局保障為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時,您父親所有權受到損害已成定局,可以試著依民法第184項第1項但書或第2項向您親戚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此2者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可能是從此時起算。因此似乎尚可適用197第2項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

6.法律之所以設定時效制度有其規範目的,你要法官去查一個30多年前的事實真相,會不會太強人所難呢???反過來說,國家已經設定不動產登記制度,您父親對自己財產稍微注意,每年去注意下自己不動產登記1次,也就不會發生這樣的情事啊。

7.如果有幸能向該親戚請求損害賠償成功,您可以告訴他,這是你當年決定要繁榮地方時所必須要付出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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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cad1979
2010-01-30 15:18
7樓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0-01-30 11:39 發表的: 到引言文
1.你說你媽去地政事務所查過,那我先假設本案共有財產是不動產
2.妳親戚未得你父親的同意在30多年前移轉該不動產所有權給他人,你父親可能可以請求返還該不動產並塗銷該登記的請求權基礎是民法第767條+819第2項(該移轉不動產所有權行為可能屬於無權代理,依據民法第170第1項應該係屬效力未定,而於您父親表示拒絕承認時,確定的不生效力)
3.根據大法官釋字107,您父親依上述請求並未有時效的問題。
4.不過卻有善意信賴的問題,也就是說如果買不動產的人(登記為所有權)又把該不動產賣給另一不知情者A並已完成物權登記,那A由於善意會受到保護以維交易安全。
5.當該A受到法律終局保障為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時,您父親所有權受到損害已成定局,可以試著依民法第184項第1項但書或第2項向您親戚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此2者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可能是從此時起算。因此似乎尚可適用197第2項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
.......
一開始就說了,爸爸過世了,所以才要那麼麻煩說下面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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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uciferydog
2010-01-30 16:53
8樓
  
你父親的請求權你是可以繼承的,所以要確認你父親有無請求權,至於你父親過世與否應該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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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cad1979
2010-02-20 21:20
9樓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0-01-30 16:5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你父親的請求權你是可以繼承的,所以要確認你父親有無請求權,至於你父親過世與否應該不是重點!
但還要加上,己過30多年了這點

這些原因有可能申請大法官解釋嗎
「依公平正義原則,請求除去某些民法財産上的追訴期」

有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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