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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ine9804
2010-01-03 09:45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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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費採個別報償原則
本著「受益者付費原則」針對目前政府所提供公共財和服務逐一檢討,未收費者考慮收費; 收費不敷成本者考慮提高收費標準,即依所謂「費用填補原則」辦理;==>我想才是成本價格吧! 如給予當事人利益甚大者,如執業執照,可以較大幅度的增幅增加其收費標準,即依所謂「利益報償原則」辦理; 至於一些特許規費,亦可基於政策考量,大幅調整。 2.至於租稅價格應是共同報償 部分截錄於行政管理論文選輯12輯(地方政府增加非稅課收入之策略)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