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緒]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 98初等 一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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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yumay
2009-12-21 21:55
樓主
推文 x0
下列何者不是股東會特別決議之事項?
a. 董事、監察人之選任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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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neco2
2009-12-21 22:01
1樓
  
所謂特別決議...即全體2/3出席...出席人數1/2同意
所謂普通決議...即全體1/2出席...出席人數1/2同意

所以在法條中...符合以上者...即是特別決議或普通決議

獻花 x3
引用 | 編輯 yumay
2009-12-22 00:25
2樓
  
下面是引用 neco2 於 2009-12-21 22:01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所謂特別決議...即全體2/3出席...出席人數1/2同意
所謂普通決議...即全體1/2出席...出席人數1/2同意

所以在法條中...符合以上者...即是特別決議或普通決議


所以法條並不會出現 "特別決議" 這種字樣
謝謝喔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yumay
2009-12-22 01:02
3樓
  
問題來了

我還是找不到這一題的答案出現在哪裡?
董事、監察人之選任跟解任  不是都綁在一起嗎?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tenpage
2009-12-22 07:25
4樓
  
董監事之選任規定於公司法192條192-1條.
解任則規定在第199條
192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民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前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192- 1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


199
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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