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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力小櫻
2009-12-18 12:04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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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是算式方面有點看不懂啦><"""有問題部分用紅字唷~~~希望有大大幫忙解答~~ 二、共同抵押權之抵押權人請求就二以上(包括全部或部分)之抵押物同時拍賣,如其賣得之價金總額超過所擔保之債權總額時,於不影響抵押權人之受償利益下,各抵押物賣得之價金,應如何分配,以清償抵押權人之債權,攸關共同抵押人等之權益。為期減少求償或承受問題並利實務運作,宜就該等經拍賣之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金額之計算方法,予以明定,爰增訂本條準用之規定。例如甲對乙負有六百萬元之債務,由丙、丁、戊分別提供其所有之A、B、C三筆土地設定抵押權於乙,共同擔保上開債權,而均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嗣甲逾期未能清償,乙遂聲請對A、B二地同時拍賣,A地拍賣所得價金為500萬元,B地拍賣所得價金為300萬元,於此情形,A地、B地對債權分擔之金額,應準用第八百七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計算之,故A地對債權之分擔金額為375萬元(=600×500÷(500+300)),B地對債權之分擔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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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_h
2010-02-21 22:16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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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A和B分擔金額剛好是600萬....那麼C土地呢???戊也有提供抵押....為什麼不用算他應負擔的部分???這樣不就對丙丁不公平?(是因為它沒限定負擔多少嗎?)
題目沒說C地多少價值耶 我自己假設200萬好了 一.債權人權利之行使--面對同一債權之多數擔保得自由選擇行使其中一筆,數筆或全部抵押物上之抵押權.學說稱之自由選擇權保障主義. 目的在於累積多數抵押物之交換價值,確保債權之清償.(民875) 二.875-3到875-4抵押物賣得價金應如何受償的問題(各抵押物對擔保債權內部分擔額之決定方式-即共同抵押人間責任分配) 丙丁可以對戊行使第875-4條第1款""物上保證人之間內部求償權及清償承受權"" (未限定負擔875-2I項1款按各個抵押物價值比例) 債權分擔額 A地-300萬 B地180萬 C地120萬(若全部拍賣所應分擔金額) 內部分擔 丙375-300=75 對戊請求 丁225-180=45 對戊請求 所以還是有公平的 ^^ --------參考修正理由 限定A、B、C三筆土地所負擔之金額為300萬元、200萬元、一百萬元,乙聲請對A、B二地同時拍賣,A地拍賣所得價金為500萬元,B地拍賣所得金為300萬元,於此情形, (已限定負擔875-2I項2款依所限定負擔金額比例) 債權分擔額 A地-250萬 B地166.6萬(167萬) C地83.3333萬(83萬)(若全部拍賣所應分擔金額) 內部分擔 丙300-250=50 對戊請求 丁200-167=33 對戊請求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