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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力小櫻
2009-12-14 22:27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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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大大關於第3項的清償期不能視為已到期嗎??還有....為什麼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權債人會想清償債務???? 第3項的意義到底在哪裏呢???? 那如果拍定人和債權人不願承受呢??一樣消滅...視為到期嗎@@?? 第 98 條 (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效力)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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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09-12-14 22:39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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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
我國採負擔繼受主義,且為塗銷主義. 98條為此規定. 但另外,則採不塗消,即98條第3項的情形.因為有其優點 即拍定人或承受人,可以少繳價金,因為談妥後,即承受債務. 例外甲拍定和債權人銀行談妥債務人乙的A屋抵押權移轉,則乙的債務即由甲承受.(因為未到期)不必強迫銀行喪失貸款權利.且甲可以差額繳交拍定價額.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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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09-12-18 14:47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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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300萬元,債權人債權250萬元,則承受250萬,再繳50萬元.債務人收到餘款.
拍定300萬元,債權人債權320萬元,則承受300萬元,債權人不足則債權憑證,另查封拍賣. ....... 我想這個條文,實務很少人用得到. 或許銀行從業人員,可以用這一條,吃下一些房子. ...... 近日內政部的老人住宅養老金貸款, 優點:政府可以少些這些有資產的老人家養老問題 銀行:承作優點,都會區屋價600萬元,貸300萬元,老人用完後一定還不出本金300萬加利息,被拍賣的屋價一定比巿價低. 一般房貸:貸款人的年齡和屋齡評估,要算還款能力,而不是房子最後被拍賣. x2 |